药品委托配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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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委托配送管理制度  篇一:药品委托配送协议  药品委托配送协议书  为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发展,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对承担药品配送企业,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考察,认为:该公司已通过新版GSP认证,仓库设备设施齐全,质量管理制度、程序、职责完善,相关记录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药品品种齐全,综合配送能力较强。经双方协商:(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以下简称乙方)唯一的药品配送企业,并达成如下协议,供甲乙双方认真履行。  一、甲乙双方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和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的前提下,确定供需(配送)关系,并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二、甲方所属药店药品全部由乙方按其计划进行直配,配送单由甲方门店验收签字后转其总部输入系统管理,以确保所配送药品验收的准确无误。  三、甲方各门店将所需计划汇总上传公司总部,公司总部分管领导和质量管理部审核批准后传至配送公司相关部门执行配送指令。  四、甲方各门店应按公司总部的要求执行药品零售企业的相关制度、程序、职责和相关规定;甲方各门店所经营药品必须为乙方配送,不得外采;否则责任自负,乙方有权扣取相应数额的协议保证金。  五、所配送药品价格,甲乙双方根据市

3、场变化情况定期或即时协商确定。  六、乙方应严格按照GSP标准、程序、职责做好药品采购、验收入库、在库养护、出库复核、售后服务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其所配送药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七、乙方在接到甲方配送计划后,应在24小时内将货配齐并送到各门店。若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八、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传递相关的药品质量、药品价格、药品市场供求变化等方面的信息;并对公司各门店库存进行适时调整。  九、甲方应将收集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药品售后服务信息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各门店进行售后服务指导。  十、甲方应按财务结算约定及时给乙方结算所配送药品款

4、项。  十一、甲乙双方若出现药品质量责任争议,由甲乙双方质量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立的,依法裁定。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十二、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协议有限期三年,自月日起至年日止。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续签,若有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事件发生,双方不能履行协议可协商终止执行,并报所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

5、话:  年月日  篇二:海南省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药品现代物流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物流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开展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的企业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第四条非药品经营企业

6、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接受药品经营企业委托的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第五条被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规定的,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第六条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其仓储、运输条件要优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中相关条件的要求,并具备本暂行规定第二章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章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资质要求  第一节人员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以及药品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企业

7、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企业应有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该人员应具有药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物流委托储存、配送的企业,还应配备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熟悉药品知识,掌握相应专业技术,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第十一条企业应组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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