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寒地黑土保护与利用重点实验室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寒地黑土保护与利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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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寒地黑土保护与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更好地贯彻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科研人员充分利用实验室的实验设施和科研条件,同时提升实验室学术水平,使实验室成为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基地,为黑土保护利用领域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本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资助校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2、开放课题面向校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大学、研究所、企业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3、实验室每1-2年对外公布开放研究课题申请指南1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课题进

2、行评审,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由学术委员会确定予以资助的课题。(二)开放对象申请者应为从事寒地黑土保护与利用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研人员,需由两位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予以推荐方可申请,同时实验室也鼓励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三)课题申请及审批1、实验室每年提出《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寒地黑土保护与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供申请者作为主要申请依据。2、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需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寒地黑土保护与利用

3、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一式七份。3、申请项目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审。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根据有重点地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四)课题及科研经费的管理1、开放课题的经费按照有关科技经费的规定统一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2、开放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3、开放课题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1) 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小型仪器购置费等;(2) 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和考查调研费;(3) 研究人员的津贴及雇用临时工费用;(4) 使用实验室内部的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应交纳的维护运行费、折旧费;(5)

4、 水电费、管理费;(6) 公共性开支,如出版印刷费、会议费、评审费、行政办公费等。4、开放课题经费原则上集中核算,一般安排在中期检查后或课题结题验收后进行。(五)项目实施和管理1、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计划,制定详细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并按该计划开展研究工作。2、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期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主任审批。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负责人应于每

5、年年底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下年度研究计划表。4、开放基金项目的实施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主任可随时检查开放基金项目的进展及执行情况。5、在研的开放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主任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甚至撤消立项,追缴已拨经费: (1)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 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 (3)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4)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6、本实验室资助的项目

6、应尽可能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因工作需要且本实验室确实无力解决的少量特殊小型设备、原材料和测试项目,经本室批准后方可外购、外测,并凭发票在本项目经费中支出。用开放课题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7、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8、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

7、件原始资料。(六)科研成果与管理 1、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成果,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资助课题发表论文时,研究者应注明本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和名称,且本实验室必须作为第一署名单位。2、凡来本实验室参加已被列入本实验室研究项目的客座人员,均应按计划向本实验室提交阶段工作总结和论文。3、凡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的外单位人员,均可以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的名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在会上宣读论文,也可以带研究生来实验室工作。(七)附则1、本办法自二

8、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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