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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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以下是小编收集的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活动,适用本

2、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水塘、涝池中的水,归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管理使用。  第四条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3、统一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多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

4、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条对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方案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据地下水位、水量、

5、水质等变化,可实行限采制度和禁采制度。城镇用水应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  第十二条地下水限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的开采。  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的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体污染和

6、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检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并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液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十五条兴建工程或进行其它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因违反规定造成河流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水体污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

7、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四章取水、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水和由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免予取水许可。  为维护

8、公共安全、消除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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