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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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水、

2、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同实施本条例。27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

3、房屋入住率达到50%以上,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情况、业主清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情况以及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的时间等文件资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和文件资料后7日内,抄送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4、(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27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的开发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20日内,应当组织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物业所在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5至11人组成。筹备组组长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2/3。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  第八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5、(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数的方法;  (四)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产生办法;  (六)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第(一)至(六)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投票权数等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第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6、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委员3人以上27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会议,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筹备组组织召开,由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1-2名。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业主大会可以从业主中选举产生3至5人的业主监督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第十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等计算。住宅(含别墅)以每套住宅计1票;非住宅以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

7、积计算,每满100平方米计1票,100平方米以下每一房屋所有权证计1票。单个业主所持的投票权数最高不得超过全部投票权数的30%。机动车车库(位)以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不计投票权。建设单位未出售或已经出售但未交付的物业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计投票权数。物业产权为共有权的,应自行确定1名投票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的业主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2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作约定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对其在物业管理中投票权的行使予以限制。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

8、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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