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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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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
2、录取的学生。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点,提高防范能力。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第七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
3、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第九条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第十条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一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
4、取有效措施。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第十三条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
5、)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第十四条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第十五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第十六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
6、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第十八条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第十九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第二十条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
7、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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