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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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复查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学院领

2、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结论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领导担任。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学院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年级、专业班级、学号、

3、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2.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第九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1.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受理;2.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七条的规定,不予受理;第十条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第

4、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开听证会、调查走访等方式复查申诉要求。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申诉委员会可以召集申诉当事人各方公开进行质证活动(涉及个人隐私除外),做好相关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的复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申诉人的近亲属;2.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3.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处理或

5、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做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院重新做出的决定即是复查决定:(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2)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或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情形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维持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

6、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第十五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十六条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第十七条在复查决定做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虽然学生未受学院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院、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此类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

7、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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