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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的法律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的法律对策张富强*张富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所长,中国财税法研究人常务理事。林蔚**林蔚,华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研究人员。*电子商务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个人之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模式,电子商务具有其区别于传统贸易的特征:无纸化、广泛性、虚拟性和隐秘性。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日益增多,大大地开拓了税源范围,其强大的发展潜力也必将带来税收的巨大增幅。但是,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已然无法完全适用于新兴的电子商务活动,其纳税主体、
2、税收管辖权、课征的税种等问题在现行税制下难以确定。如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公平、有序的法律保障,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税收立法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法律对策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的现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0年1月15日发布,第3页。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经营型企业在网上交易应缴17%的增值税;如若店家只
3、是买进卖出,应缴纳4%的增值税。仅以淘宝网为例,2009年淘宝网的交易额超过2000亿元。艾福梅:《朱奕龙建议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3/09/content_13134819.htm姑且拟按4%的增值税率计算其应缴税额,2009年淘宝网的涉税金额已达800亿元。电子商务的发展大大拓宽了税源,然而遗憾的是大部分卖家表示从不缴税,这800亿税款在实践中不曾被征收,网上交易成为征税领域的“真空地带”。(一)电子商务个体经营者刻意规避税务部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
4、10年7月1日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下文简称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是,暂行办法刚实施不久,何谓“具备登记注册条件”、是否对其征收税款,暂行办法也没有具体规定。在C2C(个人对个人)贸易模式中,网购市场的个体商户很少会自觉进行工商登记,更不用说将其收入上报给税务部门。例如在淘宝网销售商品,卖家只需注册一个实名用户,即可与消费者进行互联网的商品交
5、易。为了降低成本,卖家往往拒绝进行工商登记,从而躲避税务部门的监管,逃避税收缴纳。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二)电子商务经营者故意不向消
6、费者提供发票在B2C(企业对个人)、C2C(个人对个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以个人名义在互联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由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比较薄弱,发票于大多数个体消费者而言是可有可无的,另外,有些卖家甚至规定,若买家需要发票,则必须额外缴纳费用。因此,个体消费者很少主动要求卖方提供发票。如若消费者没有索要发票,卖方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即使已经进行了工商登记,也不会积极主动地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没有发票作为交易凭证,税务部门仍然难以确认电子商务贸易的税基,无法对互联网上的交易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税收监管。(三)外资企业试图利用互联网交易逃避税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7、,许多商品的交易对象得以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在国际互联网中相互传递。一些外资企业向中国进口软件时,不是通过海关,而是利用海外的中央服务器,通过互联网向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分发安装,整个过程不使用任何有形介质。这些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软件商品在互联网上完成了复制和传播的任务,但这些外资企业并没有依法申报海关关税和销售增值税,在此环境下,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商品交易的内容,税款流失会随着互联网在贸易中运用的扩大而增大。据报道,仅2000年我国的新批外商投资企业已达22532家,按照外资企业实际开业数量20万家,每家企业每年安装、升级软件产品价值平均
8、10万元人民币估算,外资企业每年进口软件产品近200亿元人民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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