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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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XX〕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玉林市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

2、”制度,预防和遏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含县、市、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玉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水土保持方

3、案,承担治理义务,经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  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10000m2)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10000m2)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

4、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或者核准等其他有关手续。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分别送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实行统一受理,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一是自治区审批、核准和备案,且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是市本级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5、三是跨县(市、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一是县级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是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七条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水土保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程序在项目审批时严格把关。审批制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对未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的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

6、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把关。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按环评技术导则编制水土保持篇章,其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时必须附有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环护部门不予受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采矿许可证》时,应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同时,在每年采矿许可证年检时,要求项目业主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年检意见后,方可审定年检。在审批土地开发利用项目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完成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报批手续,对不符合水土保

7、持有关规定的,国土部门不予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进行落实;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建设单位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要配合水利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含在建未竣工项目),住建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情况的督查、协调,规范相关部门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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