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报告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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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检验报告书写规范  篇一: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填写要求  《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填写要求  1.《检验原始记录》要求  各栏目应当填写齐全,不适用的信息填写“—”。  文字、数字、符号等应当易于识别,无错别字,字迹清晰、工整。  书写信息若发生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当在错误的文字上,用平行双横划改线“=”划改,并在近旁适当位置上(避免与其他信息重叠)填写正确的内容、划改人的签名和划改日期,如“5”改为“3王一10月10日”。不得涂改、刮改、擦改,或者用修正液修改。  单项结论为“合格”的项目,填写“√”。  单项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填写“×”,并对不合格的内容

2、进行简要描述,如“缺少……标志”、“……损坏”等。当检验项目出现部分“不合格”的分项目,还应在其编号上画“×”,如“(1)……:a.……;b.……。”中“b.……”项不合格,应标识为“(1)……:a.……;×b.……。”。  无此项或者不进行的检验项目,填写“无此项”。  有数据填写要求的项目,除填写上述符号外还需填写相应数据。需要填写多个数据的,数据中间用“/”隔开,必要时用文字或者图示予以区别。  对需要计算、统计的项目,应当将计算、统计等过程记录在空白处。  2.《检验报告》要求  各栏目应当填写齐全,不适用的信息填写“—”。  文字、数字、符号等应当易于识别,无错别

3、字,字迹清晰、工整。  书写信息若发生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当在错误的文字上,用平行双横划改线“=”划改,并在近旁适当位置上(避免与其他信息重叠)填写正确的内容、划改人的签名和划改日期,如“5”改为“3王一10月10日”。不得涂改、刮改、擦改,或者用修正液修改。  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栏目中填写实际测量或者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对于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在“检验结果”栏目中做简要说明。如:合格的项目,填写“符合”、“有效”、“完好”;不合格的项目,应进行简要描述,填写“缺少……标志”、“……损坏”等。  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栏目中填写“

4、—”。  “结论”栏目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自检不合格”和“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注:当在《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答题过程中发生划改时,所有划改人的签名均填写为“王一”!  篇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  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

5、开展检验活动。  第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  第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检

6、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  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和实施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食品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建立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及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食品检

7、验机构应当保证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标准菌(毒)种档案。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进行验收和记录,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流转、处置等,并保存相关记录。  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检工作的需要。  第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所使用的标准检验方法进行验证,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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