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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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仅供参考)1、某合伙企业共有六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甲须一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两次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甲在两年的时间内没有召开合伙企业会议,报告企业情况,并自行招聘了合伙人之外的确第三者做经理。甲还自行以合伙人的名义为他人做担保,后因债务人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导致合伙企业被迫追究担保责任。请问:甲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应负什么法律责任。评析:甲的行为在以下几方面违反规定。第一,不遵守合伙协议。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确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

2、执行合伙的确情况。甲未按合伙协议约定一年两次报告情况,侵犯其他合伙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二: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聘任拉帮结伙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人员,该行为无效。第三: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以合伙人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甲对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甲的行为属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情况,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4、4.2005年5月,甲、乙、丙三人协议成立一商社,并分别出资2万元、3万元、1.5万元,名称定为昌盛商行,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摊亏损。由于

3、经营得当,当年年底,三个人共分红一万元。2006年6月,三人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5000元,乙觉得三人合作不愉快,决定退出合伙,但甲、丙不同意,乙擅自抽走自己的投资3万元。到年底,甲与丙经查帐发现此时已亏损达一万元,于是二人宣告合伙解散,甲、丙二人分别分得1.5万元和1万元的商品,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2007年初,合伙的债权人A公司得知合伙解散的消息后,便找到乙索要1万元的欠款,乙说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对合伙债务自己不负责任。A公司又找到丙,丙说我们是按比例债务,我只负责按比例赔偿。A公司又找到甲,甲也认为自己只按出资比例偿还。A公司见索款无望,遂诉至

4、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乙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乙退出合伙前合伙所欠的5000元债务,应当由谁来承担?乙退出合伙后合伙所欠的5000元债务,应当由谁来承担?A公司可以要求谁来清偿全部最初的5000元债务?对于合伙最初所欠的5000元债务,应当怎样承担?(自己做的)不合法,乙的退伙行为可以归结为声明退伙,但是他没有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而擅自将自己的投资抽走,根据《合伙企业法》中关于退伙的相关规定,退伙人退伙时应该由其他合伙人一起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而不是擅自抽走自己的投资款项。另外按照规定,其在

5、退伙前合伙企业已经发生了5000元的欠款,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一定比例的债务清偿责任。当甲和丙合伙解散后,没有根据《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清算后应先偿还企业的债务,如有剩余财产再分配的规定,将公司财产分割。另外,由于乙的退伙行为不合法,所以A公司可以要求甲乙丙分别按照投资比例来清偿全部共1万元的债务。7、A市一大型国有企业自2002年转换经营机制后实行股份制,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变为国有投资公司。公司内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全部是国家投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任何职工代表,王某任董事长,同时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

6、经理。该企业于2004年10月购得另一公司股权的60%从而控制了该企业,使其成为子公司,由于经营混乱,该子公司遂于2005年6月宣布破产,子公司决定放弃原国有公司对其的欠款10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请,要求终结该子公司的整顿,宣告其破产。(不一定是对的)问:1.本案中国有投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合法?2.国有投资公司是否承担子公司破产的责任?子公司放弃债权是否正当?3.法院能否支持债权人的申请?(1)依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7、依据《公司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董事会中无职工代表,不能体现国有独资公司的民主性,是不符合《公司法》的。依据《公司法》第70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还兼任其他公司的负责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

8、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该国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母公司是可以通过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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