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 -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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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论文关键字:责任主体研究机动车损害赔偿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日益增多,据统计,01-04年我国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77万多起,死亡10万人以上,因道路和非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赔偿案件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以本院为例,02-03年十几件,04年几十件,05年猛增至200多件,06年300多件,07年高达400多件,占民一庭案件的45%左右,今年的形势更加严峻: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民事侵

2、权行为法的角度而言,它涉及到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赔偿范围、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但是,由于该法对于有些问题未做到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引发了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广泛争议。《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调整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项最重要的规范,然而该条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却只是使用了“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一方”等模糊词语,未具体规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事实上,在该法的草案曾经有过对该问题较为具体的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71条第1

3、款规定:“对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驾驶人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由驾驶人承担;(二)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三)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驾驶人承担;(四)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就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负担事先已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第2款约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据前款第二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驾驶人追偿。”但是,在审议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委员提出,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

4、故时,确定由谁承担责任的情况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法可以不作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删除。[1]由于《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加之我国各地法院包括我们扬州地区在该问题的处理上又有各种不同的做法,因此今天我自己结合对《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各地的司法指导意见的学习,并针对目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主要与大家共同讨论交损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一、确定交损案件赔偿责任主体的意

5、义(一)有利于维护受害人及其他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就是两方,一为赔偿权利人,一为赔偿义务人即赔偿责任人,赔偿权利人的权利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赔偿责任人的赔偿能力,即其是否具有足够的财产来履行这种损害赔偿之债。就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而言,由于受害人往往遭受的是人身伤亡的损害,既涉及到财产损害的赔偿又涉及到精神损害的赔偿,加之近年来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方面的若干重要司法解释的颁布赔偿数额在不断提高,所以公平合理的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对于维护受害人及其他赔偿权利人的意

6、义就更加凸显出来了。(二)有利于贯彻自己责任,维护人们的合理行为自由侵权行为法中奉行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能也只应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而无须对他人行为的后果负责。在机动车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也应当遵循自己责任原则,公平合理的确定赔偿责任主体,而不能仅考虑赔偿权利人的需要,任意违反自己责任原则,肆意追加共同被告,滥科连带责任,造成对人们合理行为自由的不适当限制。事实上,从以往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来看,这种情形是普遍存在的。二、交损案件的归责原则以及适用危险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部

7、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当然对归责原则体系学者历来一直存有争议:一元归责体系;二元归责体系;三元归责体系。如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过错推定以及公平责任原则。《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围绕着该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关于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曾有十分热烈的讨论。[2]目前多学者认为,依据该条第1款第1项,机动车之间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而该条第

8、1款第2项对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采取的是危险责任即无过失责任原则。由于机动车在运行中而造成他人损害时,可能涉及到多个潜在的被告,如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等,而《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又确立了不同的归责原则,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上述被告是否全部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危险责任的调整?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正确的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澄清对于机动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问题上曾经存在且现在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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