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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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聊安监发[2018]1号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局:现将省安监局转发《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鲁安监发〔2017〕153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辖区内的金属冶炼企业对照《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认真排查填写《在用危及生产安全设备、工艺清单》(附件2)

2、,建立在用危及生产安全设备、工艺台账,汇总后于1月10日前报送至市安监局。对辖区内存在危及生产安全设备、工艺的金属冶炼企业,要及时督促企业33科学制定淘汰危及生产安全设备、工艺方案,做好技术改造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在《目录》要求的禁止期限前完成工艺和设备改进,并将相关方案存档备查。要进一步规范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认真做好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加强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和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请将本通知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基层安监部门和相关企业。附件1:在用危及生产安全设备、工

3、艺清单附件2: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5日33附件1:在用危及生产安全设备、工艺清单(第一批)序号设备或工艺名称(型号)所在企业停用时间处置方式1233附件2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鲁安监发﹝2017﹞153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各市安监局: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

4、总管四﹝2017﹞142号)和《关于印发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建立在用危及生产安全设备台账,督促金属冶炼企业按期改善工艺和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请各市组织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对照《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33》,认真填写《在用危及生产安全设备、工艺清单》(见附件),汇总后于2018年1月12日前将电子版报送省安监局工商贸处。同时,按照目录时限要求,督促企业科学制定淘汰危及生产安全设备方案,做好技术改造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方案存

5、档备查。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规范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金属冶炼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作为申请设施设计审查的必要材料;安监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并进行审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按照《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

6、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以及日常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请将本通知传达到本地区金属冶炼企业和相关设计、评价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王旭亮,0531-81792200,邮箱:gsmc@sdaj.gov.cn。山东省安监局2017年12月25日3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

7、关中央企业:为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推动金属冶炼企业设备和工艺改善,提高金属冶炼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2月19日33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序号设备或工艺名称(型号)禁止原因禁止期限替代产品及优点1钢(铁)水罐非烘烤器烘烤采用红渣或木柴烘烤,无法按照烘烤曲线进行升温、保温,容易导致罐(包)体烘烤不充分,当钢(铁)水罐耐材存在局部潮湿、

8、气孔不畅,吊运或运输作业时容易引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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