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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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文件深宝教〔2015〕4号关于印发《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9月修订)》的通知各街道教育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现将《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2015年10月14日—31—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民办学前教育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2、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宝安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宝安区内面向社会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变更和终止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宝安区筹设、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有关事项,终止办学,由宝安区教育局审批。未经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等有关事项,不得擅自终止办学,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四条民办

3、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校舍、场地、设施—31—等办学条件,独立的人事管理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五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办学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的词语,冠名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设立第六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办学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20万元,举办期间不得抽逃办学资金。社会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办学前教育机构:(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三

4、)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四)有精神类疾病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第七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如校舍、规模、设备、工作人员、经费等必须达到《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见附件1)。第八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筹设举办者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由区教育局政务服务科受理筹设申请。—31—1.征求街道教育办意见区教育局受理筹设申请后,认为有必要征求街道教育办意见的,向街道教育办告知筹设信息。街道教育办在收到区教育局告知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筹设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对辖区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的选址是否符合街道发展规划、

5、建筑物及其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周边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书面反馈区教育局(详见附件6)。2.区教育局审查批复学前教育科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结合街道教育办意见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举办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不同意筹设的,书面说明理由。(二)申请正式设立筹设到位后,举办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区教育局政务服务科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征求街道教育办意见区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向街道教育办

6、征求意见。街道教育办在收到区教育局告知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设立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对辖区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情况(包括装修设计、教玩具配备、人员配备、室内外面积—31—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并书面反馈区教育局(详见附件7)。未经筹设程序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街道教育办还须对机构选址情况进行反馈。2.安全专项评审区教育局安全科收到正式设立申请的相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和证件、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3.专家组实地检查区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3名以上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实地检查和评审(见附件9)。4.学前教育科审核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科收

7、到正式设立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齐备的材料进行初审,结合街道教育办、安全科、专家组等的意见,提出拟办意见。5.区教育局批复结合属地街道教育办意见、安全专项评审意见、专家组实地检查意见,学前教育科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对同意设立的,在宝安教育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则批准正式设立。区教育局于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9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举办者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批复。对不予批准的,需书面说明理由。6.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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