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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暂行规定【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10715【实施日期】19910715【内容分类】农林水牧【文号】甘政发(1991)124号【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农业承包合同的仲裁机关是县(市、区)、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第三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实行县(市、区)、乡(镇)两级仲裁制。第四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对受理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进行处理。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第五条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但侵权人愿意承担责任的不受时效限制。第六条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七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所订立的农、林、牧、副、渔、工、商、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方面的承包合同纠纷。【章名】第二章管
3、辖第八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发包方所在地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管辖。对乡(镇)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向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复议。第九条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有权办理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认为需要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办理的,可报请上级办理。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不再受理。【章名】第三章组织第十条县(市、区)、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指定首席仲裁员一名、
4、仲裁员二名、书记员一名组成仲裁庭。情节简单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可由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指定仲裁员一人进行独任仲裁。第十一条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疑难或重大案件的处理,可提交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第十二条仲裁庭组成人员,如果认为办理本案不适宜,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关联,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第十三条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同级农
5、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或首席仲裁员作出的回避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告诉当事人。【章名】第四章程序第十四条向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的规定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二)被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三)申请的理由和要求;(四)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第十五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应当在十
6、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案件受理后,应当在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被诉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第十六条仲裁员必须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为了调查取证,仲裁机关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应如实地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第十七条现场勘察或者对物证进行鉴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
7、关单位派人协助。勘察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时间、地点、勘察鉴定结论,由参加勘察、鉴定人员签字或盖章。县(市、区)仲裁机关需要委托乡(镇)仲裁机关进行技术鉴定时,乡(镇)仲裁机关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项目、标准等要求认真办理。第十八条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第十九条仲裁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和《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不得损害集
8、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第二十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的负担。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印章。第二十一条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第二十二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三条仲裁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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