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仁大学96学年度第二学期办理教育部各类就学优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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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輔仁大學107學年度第1學期辦理教育部各類就學優待減免注意事項一、申辦地點:野聲樓一樓生活輔導組(YP104)二、申請時間:舊生107年6月11日至29日前新生及轉學新生107年8月1日至16日前補辦時間:107年9月10日至14日※補辦時間申請的同學必須先繳交全額學雜費,並將繳費收據正本連同申請表及相關證件至生輔組辦理【如為身心障礙人士或其子女減免者,除原規定須繳納證件外,另需附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所開立之學生本人、父母(已婚者則附上學生本人及配偶)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經審查合格後,減免補助款約於學期末直接撥款入學

2、生郵局帳戶。三、減免相關辦法可至學校生輔組網頁http://life.dsa.fju.edu.tw/查詢。※第一次申請者:請先至學生資訊管理系統(http://smis.fju.edu.tw/freshman/login.aspx)填妥並確認學生基本資料無誤後(含學生個人手機及E-MAIL帳號),才能進行學雜費減免的申請,申請表必須親自簽名;並檢附相關證件辦理。※舊生:直接至學生資訊管理系統填寫申請表格(手機變更亦需更新),並檢附相關證件辦理。四、減免審核通過後,請自行上網https://school.taishinbank.com.

3、tw/system/StudentAdmin.aspx下載已扣除補助款金額繳費單,切勿以未扣除減免金額之繳費單繳費,並於107年9月5日前完成繳費。※舊生:107年8月1日起可下載繳費單。※新生及轉學新生:107年8月30日起可下載繳費單。五、申請減免又申請就學貸款的同學請務必先辦理減免再辦理貸款,減免金額是不能申請貸款。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在修業年限內可減免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用,並依各類別補助比例予以減免。七、申辦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

4、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補助,有下列幾項注意要點:(1)家庭經濟條件作為減免基準,即106年度家庭所得總額需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方可減免就學費用。前項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1.學生未婚者,(1)未成年:本人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2)已成年:本人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年所得總額。2.學生已婚者,為本人與配偶合計之家庭年所得總額。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本人之所得總額。※申請表中需填寫父母之資料(有配偶者只需填配偶資料)及身分證號碼(英文字母需大寫)。(2)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

5、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3)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八、凡依據各類學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不得申請政府所提供其他教育補助費,兩者僅能擇一辦理;經查核重複申請者,因減免補助款為第一優先給付,教育部不予退回,故請審慎選擇,以免造成損失。另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亦不得再重複申請;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不包含於學雜費減免範圍內。九、優待補助類別及應繳證件:第一次申請者,請檢附學生本人之郵局存簿影本編號類別應繳

6、證件備註1軍公教遺族給卹期內1.軍人遺族應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2.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卹金證書。1.證件內需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2.所稱之「軍公教」不含中央、(市)、縣(市)所屬之各營利事業單位(如附件)。3.本項所稱之「撫恤」係指死亡撫恤非傷殘撫恤。4.本項減免不包含現職公教人員。2給卹期滿撫卹令、撫卹金證書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軍人遺族領受一次撫卹金者在享受各種優待期限內准予比照卹滿辦理。3現役軍人子女1.家長之軍人身份證、學生眷補證正本兩者之正反面影本(正本核對無誤立即歸還)2.家長在

7、職單位出具之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3.本人及父母之戶籍謄本乙份(107年5月1日以後申請;謄本內之記事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現役軍人身分證之兵籍號碼及眷補證(正本、影本)需清晰、易辨識。4低收入戶學生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乙份或台北市開立之低收入戶卡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低收入卡正本核對無誤立即歸還)。持有村、里、鄰長開立之清寒證明,不符合低收入資格不能辦理本項減免。5中低收入戶學生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乙份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中低收入卡正本核對無誤立即歸還)。持有村、里、鄰長開立之清寒證明

8、,不符合中低收入資格不能辦理本項減免。6身心障礙學生1.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或鑑輔會證明文件。2.本人、父母、配偶之戶籍謄本乙份(107年5月1日以後申請;謄本內之記事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3.補辦者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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