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南北战争中的宪法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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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南北战争的宪法纠葛陈晓律陈晓律,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原载《历史教学》2013年第八期内容提要:围绕美国南北战争的宪法纠葛,涉及的一个基本问题是,自愿加入联邦的各州,还有没有自愿退出的“自由”。在19世纪60年代,这已经不是一个宪法或者学术问题,而是这个国家能否真正融为一体而不致分裂的现实问题。最终林肯用战争制止了分裂,并用行动宣布了一条新的原则:各州的主权属于联邦,它们没有任意退出的“自由”。正是这一新的原则,保证了美国的统一并使其成为了世界的超级强国。美国的南北战争,对美国长期的发展,乃至成为世界性的大国,发挥着某种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美国是作为“一群

2、”北美大陆上的小国家存在,还是作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存在,是由这一场战争的胜负来决定的。而这一决定美国命运的战争,尽管有多重诱发因素,但关键的原因则是,1787年宪法的框架,已经无法完全消弭美国社会发展产生的矛盾。1787年宪法是美国立国之本,它的确解决了美国建国初期的很多重大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成就是,美国终于在形式上成为了一个国家。这是因为,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北美独立战争,所产生的并非一个国家,而是“一群”国家。北美13州殖民地,在反对共同的敌人英国,争取独立的过程中走到了一起。但大家原本就有一些差异:有些是业主殖民地,有些是皇家殖民地,只有两个是自治殖民地。除此之外,在主

3、导经济和地理位置等方面,也各有特点。北部4州为新英格兰地区,工业较为发达,尽管农业人口依然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中部四洲土地肥沃,农业发达,有“面包殖民地”之称;南部5州则以种植园经济为主,大量使用奴隶。它们各有各的宪法,也各有自身的经济利益。尽管在反对英国的斗争中,大家走到了一起,并在1781年达成了《邦联条例》,这个邦联也有外交和国防等权力,但它没有征税权,各邦保留了事实上的主权和其他权力,因此,邦联其实就是一个主权国家联盟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所以,亚当斯曾经评论到,邦联议会“并不是一个立法会议,也不是一个代议制议会,不过是一个外交大会而已”。(丹尼尔·J·布尔

4、斯廷《美国人——殖民地历程》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508页)这种状况显然不合乎独立后北美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潮流。所以在经过一番折腾后,1987年宪法终于出炉。相比前面的《邦联条例》,这次的宪法总算使美国看起来更像“一个”国家了。尽管这一宪法被后人喻为“上帝作坊的神来之笔”以及“人类大脑所能做出的最佳政治设计”(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而且这部宪法的确也使美国能够顺利发展并渡过了多次危机。然而,美国当时制宪的国父们,关注的重点却是共和而非民主,是秩序而非自由,是稳定而非变革。为此,他

5、们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政府来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但同时,美国民众对英国的“暴政”记忆犹新,独立革命所唤起的民众权利和平等意识的高涨,都注定这一政府是一个权力有限的政府。其中,开国国父们十分关心权力的集中问题8,并设想和设置了种种机制来保证权力的制约与平衡。而各州拥有的权力是一个尤为敏感的领域,因为美国先有独立各邦,后有统一国家的现实迫使宪法不得不尊重各邦已有的权力,否则各邦就没有兴趣参加这个自愿的联合体。因此,除开外交、宣战和发行货币等权力外,各州几乎拥有除此之外的大部分权力。(任东来、胡晓进等著《在宪政舞台上》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7-28页)但是,联邦毕竟在1787年宪法的

6、框架下,能够名正言顺地对民众和各州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并有自己执行联邦立法的执法机构,而无需借助加盟各邦的力量。这一重要的变化使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不致成为一纸具文,也使美国从unitedstates转变成为了美利坚合众国。西方很多学者高度评介这样的一种变化,他们认为这一变化的实质在于,新生的国家把“个人”放在了政治生活的中心位置。生活在联邦里的个人,出于某些目的,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而出于其他目的,又是各自州里的公民。可见,构成联邦共和国的,首先是人,而不是州;这就使美国的法律不仅对各州有效力,而且对其人民也有效力。(帕尔默·科尔顿《近现代世界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8

7、年版,第457页)换言之,美国政府终于可以在“以美国人为核心”的原则上“直接”管理全体美国人民的事务了。然而,事情的解决并非如此顺利,因为美国南方各州要求保留奴隶制的立场,并未发生改变。由此,联邦能否真正管理到“个人”,依然存在疑问:按照1787年宪法,保护财产权成为建国大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而奴隶当时是殖民地居民财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它是不能被联邦政府剥夺的。按照这一原则,宪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保证,逃亡外州(非蓄奴州)的黑奴,被抓获后必须物归原主,继续为奴。而根据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分权原则,凡是宪法未授予联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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