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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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和履行的事实没有分歧,其唯一的争议是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由于融资租赁在中国属于金融业务领域,企业必须获得政府的专门许可,方能从事此项经营,因此获得批准和许可的程序受到特别的重视。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就申请人是否获得了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展开了辩论。仲裁庭采纳了申请人的意见,认为其已经获得了合法的许可,合同应为有效,两被申请人应按合同规定赔偿申请人损失。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和两被申请人于1995年1月17日签订?quot;融资租

2、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书面仲裁申请,于1998年9月21日受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争议的仲裁案。  本案仲裁程序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  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三位仲裁员于1998年11月20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有关书面证据材料、两被申请人分别提交的答辩书及有关书面证据材料,于1998年12月28日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均委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第一被申请人没

3、有出席庭审,亦没有向仲裁庭说明其不出席开庭的原因。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2条之规定,决定缺席开庭审理。仲裁庭在开庭时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第二被申请人的答辩,双方的辩论以及最后陈述,对本案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查核。  1999年7月5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5年1月17日,由申请人为"出租人",第一被申请人为"承租人",第二被申请人为"担保人",××铝合金异型材有限公司为"使用人",四方签订了合同号为:G95B×ASBA/24116-

4、L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附表)。合同中与争议有关的主要内容为:  (一)由申请人根据第一被申请人的要求,出资向其购买国产氧化机、电炉、着色机、冷水机组,并以回租赁方式,将上述设备返租给第一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将租赁设备交由其下属的××铝合金异型材有限公司使用和保存。  (二)偿还租金期限为两年零六个月,共分为五期每期为六个月;签订合同时租金年利率为17%,以后如遇贷款利率调整,计算租金的利率将自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变动幅度之日起作相应调整。  (三)若第一被申请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

5、申请人支付到期应付的租金、利息和其他款项,第一被申请人须按每天万分之八(0.08%)的利率加付迟延支付期间或垫付期间的迟延利息,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  (四)下列事件应视为第一被申请人违约事件:  (1)不按时付清租金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之部分或全部;  ……  第一被申请人应就其违约事件发生所引起的一切金钱和其他损失向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而且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合同。  (五)合同因第一被申请人违约而提前终止后或在还租期限届满后,第一被申请人应立即将所有欠下的租金和申请人替其垫付的任何费用、迟延

6、利息、律师费用及所有其他费用支付给申请人,并将租赁物件归还申请人。还租期限届满后,如果第一被申请人已付清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租金和其他费用,并且履行了其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则其有权在七天之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向申请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由申请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第一被申请人。  (六)第二被申请人同意以主要当事人一样的身份担保和负责第一被申请人切实履行合同各项条款的规定。如第一被申请人不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申请人缴纳应付租金或其他款项时,第二被申请人须无条件地立即代替第一被

7、申请人支付。第二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提供凭要求即付的担保,亦应赔偿申请人因第一被申请人违约事件或因第二被申请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所引起的一切金钱和其他损失。上述担保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担保。  (七)关于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当事人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与上述合同同日,第二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就合同的履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函",其担保责任为:  (一)当承租人(第一被申请人)不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向贵公

8、司(申请人)缴纳其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将按照合同的规定无异议地即行代替承租人保证准时准额支付合同项下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二)承租人如有倒闭、停业、破产、合(兼)并、撤销等情形,担保人依据本函,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如遇机构改变、合(兼)并、撤销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担保责任时,则提前一个月通知贵公司,同时安排贵公司可以接受的其他单位作为担保人,其担保条件不变。  (四)如贵公司与任何第三者签订租赁权转让协议,对上项之担保责任,同样对第三者有效。  (五)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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