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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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第一部分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一)违反环评制度单位:万元情节金额类别无需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登记表项目0-11-33-5情节金额类别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报告表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2%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报告书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备注1.依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

3、反验收制度-21-单位:万元情节金额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且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登记表项目水5—77—99—12大气11—22—3噪声、固废1以下辐射55—66—7报告表项目水10—1313—2020—30大气、噪声、固废2—33—55—8辐射6—77—1010—12报告书项目水20—3030—4040—50大气、噪声、固废5—66—88—10辐射10—1212—1515—20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第七十一条,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五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罚款;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处十万元以下罚款;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6.对于有多种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对应综合类项目进行裁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罚。第二部分违反水污染物管理制

5、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一)排放超标-21-单位:万元情节金额类别超标倍数≤11<超标倍数≤22<超标倍数≤3超标倍数>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排放水污染物超标(不含污水处理厂)应缴纳年排污费的2-3倍应缴纳年排污费的3-4倍应缴纳年排污费的4-5倍应缴纳年排污费的5倍应缴纳年排污费的5倍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超标1-33-55-77-1010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按年计算;2.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6、》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对污水处理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排污费精确至元。(二)不正常使用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单位:万元-21-情节金额类别日排量≤2525<日排量≤5050<日排量≤7575<日排量≤100日排量>100废水(吨)应缴纳排污费1倍应缴纳排污费1.5倍应缴纳排污费2倍应缴纳排污费2.5倍应缴纳排污费3倍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三部分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

7、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一)拒不执行市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情节金额类别单位:万元-21-3<时间≤6小时6<时间≤12小时12<时间≤18小时18<时间≤24小时时间>24小时橙色预警5—1010—1515—2020—3030—40红色预警10—2020—3030—4040—5050备注1.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时间”从有关排污单位接到市政府橙色、红色预警指令时开始计算。(二)排放超标单位:

8、万元-21-情节金额类别超标倍数≤33<超标倍数≤55<超标倍数≤8超标倍数>8情节严重锅炉14兆瓦以下10—1212—1515—181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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