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国际花园业主规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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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江国际花园业主管理规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滨江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订本管理规约《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约。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本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

2、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凡是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四条本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滨江国际花园物业地点: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48号物业类型:高层(商住混合楼)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

3、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建筑面积:158116.21m²(其中一期86203.58m²,二期71912.63m²)。户数:1054户座落位置:涪陵区滨江路B-3-1a地块四至:东至:涪陵体育健身中心南至:中山西路西至:世纪

4、滨江北至:滨江大道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3、

5、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名称:重庆市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跃鸿注册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西路108号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

6、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注册资本:贰仟贰佰万元整邮编:408000联系电话:023-72273386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名称:重庆市裕豪物业服务

7、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燕辉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贰级(证书编号:渝物1222号)第八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未约定的,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准。)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B3栋1楼、2楼,建筑面积420平方米,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由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证

8、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所有权人。第十一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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