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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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陈金彪2014年12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09年12月28日以温政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10日温政令第132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将办法名称改为《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对办法条文中有关名称进行相应修改。二、第一条增加:《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

2、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三、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13—四、第十条第二款增加: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区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五、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按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0元缴费补贴;第(四)项修改为:按8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5元缴费补贴;第(五)项修改为:按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90元缴费补贴;第(六)项修改为:按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95元缴

3、费补贴。六、第二十条修改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或者遗赠,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经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

4、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九、第二十五条增加:累计缴费满15年(含)以上。十、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30元。十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2014年7月前参保的人员可以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2014年7月后参保的人员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补足至15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含)的人员,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十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城乡居

5、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十三、第三十一条修改为:—13—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市区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缴费标准折算

6、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员,按浙政发〔2014〕28号文件规定执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将老农保参保关系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十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市区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15年),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

7、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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