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企业条例

城镇集体企业条例

ID:18805108

大小:73.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9-25

城镇集体企业条例_第1页
城镇集体企业条例_第2页
城镇集体企业条例_第3页
城镇集体企业条例_第4页
城镇集体企业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城镇集体企业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第五章厂长(经理)第六章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第七章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

2、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11   (三)投

3、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五条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相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六条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

4、任。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七条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第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实行

5、厂长(经理)负责制。   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集体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返回第二章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

6、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11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得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7、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

8、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七条企业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11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