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论文 1稿 詹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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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年论文学年论文课程名称:学年论文课程代码:3000469题目:劳动法视野下的大学生权益保护学院:人文学院专业年级:10级法学与管理学生姓名:詹熠学号:312010030101322-8-学年论文指导教师:骆怡惠完成时间:年月日目录摘要………………………………………………………………………………………2引言………………………………………………………………………………………3一、在校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3二、兼职大学生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4三、目前有关我国在校大学生权益保护的讨论…………………………

2、……………5四、进一步加强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对策……………………………………6结束语……………………………………………………………………………………8参考文献…………………………………………………………………………………8-8-学年论文摘要大学生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打工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等有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成了目前大家所关注的焦点。文章主要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指出在校大学生有资格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间可以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其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并提出了相关加强

3、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建议。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劳动者劳动关系-8-学年论文引言如今,大学生打工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在课余时间或者假期,大多数学生都通过不同的方式做过不同的工作。大学期间,同学们通过打工,丰富自己的社会实践经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这些都是好的出发点。但是近年来,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遭受侵权的事例也不断涌现。从我对身边的同学调查看,很多同学都受到过各种不平等的待遇。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校大学生是否应该被纳入劳动者的范畴?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我们应如何来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文就这几个问题来进行探讨。一、在校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4、大学生是否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产生以上问题最核心的地方,也是保护在校大学生劳动权利必须先要解决的地方。如果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得到法律的承认,那么,其合法权益就能够通过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得到相应的保障。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劳动者的概念加以界定。  公民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前提条件,劳动者必须要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即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劳动行为能力即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  劳动法的平等性原则规定:“在我国,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其劳动权利能力就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

5、、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由此可见,在我国,只要具有劳动能力的在校大学生具有劳动权利能力[1]。  在劳动法上,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年龄,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做了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二是健康,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三是智力,包括精神健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相应的技术水平;四是行为自由,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2]-8-学年论

6、文。由此可见,要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应该具备四个标准,即年龄标准、健康标准、智力标准和行为自由标准。在校大学生年龄一般超过了18周岁,大多在18~23周岁之间,智力正常,且大部分属于健康群体,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因而满足劳动法所要求的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也并没有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之外。综上,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概念的角度来讲

7、,在校大学生具备了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所以在校大学生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二、兼职大学生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打工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在外兼职,实习,勤工俭学等。而绝大多数大学生选择了在用人单位里做兼职,所以在这里我主要分析有关在外兼职的大学生的用工关系的性质。兼职大学生是否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是解决此类侵权用工事件中最核心的问题。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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