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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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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黑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黑河市辖区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实施考核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
2、 依据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发布)《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的设置。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2、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3、机构经批准设置(适用政府行业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设置的机构);4、经按《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考核规范》的要求,评审合格。五、实施对象和范围黑龙江省黑河市辖区内设置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单位或企业六、申请材料1、计量公正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2、典型检测报告;3、质量手册、程序
3、文件及(或)相关管理制度;4、法人证明;5、法定代表人授权批文;6、机构设置的批文;7、能力验证的报告(如有);8、计量认证变更备案表(申请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体系文件、机构场所变更时提供);9、计量认证变更备案表(申请检测检验标准变更时提供);10、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任免文件和新任相关人员培训及工作的主要经历(申请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时相应提供);11、质量体系文件(相关变更导致质量体系文件变更时提供);12、同意机构场所变更的批文(政府行业部门以及法律
4、法规规定须审批设置的机构,迁移前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13、原发放的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等)及附表(申请地址变更时提供);14、检验场所变更前后的相关说明(申请检验场所变更提供);15、有关机构检验场所变更的原因,质量管理体系的变化等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原机构的设置(批准)单位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以及原机构的处置或现状说明等材料(申请检验场所变更时提供);16、由于机构的原因,检验检测能力不能维持的,机构告知不能维持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相关材料(申请机构能力缩减时提供)。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
5、: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1、计量认证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评审费每单位1200元。2、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十、咨询电话:0456-8284364投诉电话:0456-12365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附件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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