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

ID:18721110

大小:53.08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9-20

佛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佛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佛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佛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佛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佛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佛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氢站、加氢合建站(以下统称加氢站)是氢能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氢能产业的重要环节,为加快推动佛山市加氢站建设工作,规范加氢站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指导,以国内加油(气)站成熟管理体系为借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规划、建设、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对各区加氢站建设审批、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进

2、行指导监督。区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氢站建设审批、经营许可核发、运营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区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发改、国土、规划、消防、环保、质监、安监、人防)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加氢站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加氢站布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加氢站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加氢站布点规划,向属地加氢站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后才能实施。加氢站的选址、设

3、计、施工、运行及安全管理等应符合GB50516-2010《加氢站技术规范》、GB/T34584-201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加氢站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加氢站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七条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图纸应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加氢站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加氢站工程监理业务。第八条加氢站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

4、规划、消防、质监、气象、人防、交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一章经营与安全管理第九条加氢站项目联合验收通过后,加氢站经营主体须分别向属地区级质监、住建部门申领《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条加氢站运营主体应在聘用员工前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站场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全员持证上岗,上岗资格证应专职专证,且按要求由发证机构复查资格。资格复查不

5、合格的应重新进行技术培训,直至合格为止。第十一条加氢站供应的汽车用氢气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氢气应定期送往第三方检验检测并公布结果,氢气价格应标示在加氢机及其他显著位置。第十二条加氢站发生转让、出卖、变更场所、停业、复业等重大事项,须提前1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撤销加氢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加氢站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再重新运营的,需经住建、消防、安监、质监等相关部门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营业。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保障氢能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

6、等公共服务车辆的正产运营,且自停业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部门申报。第十三条加氢站运营主体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季度应组织至少1次专项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加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应向外界公示,安全操作规范应张贴在醒目的位置。发现加氢站存在事故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加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应设有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及各级安全责任人,运营主体第一负责人为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加

7、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四)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五)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六)事故上报处理流程(七)定期检验制度(八)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加氢站经营主体应规范其运行信息的记录,对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故障事故及人员资质等数据进行实时记录与定期保存。第十五条加氢站主要设备应标示清晰的安全工艺流程图,在主要操作点上标示相关安全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危险区域及重要设备处悬挂相应安全警告标志。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氢

8、站不得为用氢车辆加氢:(一)以氢气为燃料的汽车无出厂检验合格证。(二)汽车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三)汽车驾驶员无驾驶氢燃料汽车上岗证。第十七条加氢站人员应当对氢气配送车辆的相关手续进行查验。对无有效合格证、出站手续不全的配送车辆,加氢站应拒绝其为加氢站配送氢气。第十八条加氢站只允许通过加氢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