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复议行政听证制度的建构及完善-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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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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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的行政复议行政听证制度聊城市纤检所潘仲昌一、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概述听证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制度,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此概念,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听证是指复议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前,给予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充分的提出申辩意见和证据的机会的制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是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复议领域的制度形式。行政听证制度体现了行政民主化的要求,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近几十年来,尤其是二战以后,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法制健全国

2、家的高度重视,可以说,凡是制定有行政程序法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听证程序。众所周知,西方法律体系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两大法系。在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法系之间有所不同。在普通法国家,听证程序渊源于英国古老的正义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法治国理论,特别是行政法治理论的完善,为这些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意义行政复议听证既不同于立法听证,也不同于执法听证,它-7-实质上属于“听取意见、查清事实”的一种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其作用在于为行政复议当事人提供一个质证、辩论的平台,为行政复议机关查清案件

3、事实、解决行政争议提供帮助。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高效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审理案件,行政复议当事人双方可以从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效力问题等方面,当面进行质证和辩论,防止复议机关偏听偏信、主观臆断,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克服书面审理和背靠背调查取证存在的缺陷,及时、客观、准确的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以听证方式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为争议各方当事人搭建了一个互相沟通交流的平台,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自由陈述意见、进行

4、辩论、反驳、质证的机会,方便当事人了解案情,有助于行政复议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有利于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公信力。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使行政相对人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能够平等地参加行政复议活动,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复议职权受到监督,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三、我国行政复议听证现状及存在问题-7-(一)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现状我国《行政复议法》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5、其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该规定确定了行政复议案件书面审查为主,以其他审查方式为例外的复议工作原则,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行政复议听证,但听证作为一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制度,是其应有之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听证方式,“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

6、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二)存在问题我国在历史传统上没有行政听证的思想基础和渊源,也没有类似法律制度,直接移植于西方,并且建立时间较晚,因此该制度在我国还不成熟,不完善,根据我国行政法治的实践,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行政复议听证立法不完善如前所述,我国《行政复议法》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仅在《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笼统规定了行政复议听证的方式。2、未对听证程序规则作出规定-7-我国立法未对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的资格、地位和职责、举证责任分配、听证笔录的内容和效力、回避的具体情形进行规范,进而也影响了听证制度运行的效果。3、

7、未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笔录是对整个听证过程所作的记录,以它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是听证程序抗衡机制实现的重要保障。然而,对于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的效力问题,我国立法没有做出规定。四、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建议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工作方式,笔者认为,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确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立法是法治国家构建本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性工作,要彻底解决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当加快我国行政复议听证立法进程,完善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法律规范,为行政复议听证提供规范依据。根据听证程序的严格与繁简程度,行政听证制度

8、有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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