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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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部门:防城港市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

2、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发布)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

3、,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企业、社会组织、公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股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

4、止审批2行政许可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发布)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行政法规】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企业、社会组织防城港市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和调解仲裁股3行政许可申

5、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和【行政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2013年9月6日发布)、【行政决定】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发布)第二、统一换发许可证。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

6、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年检工作,在2010年5月31日前为所有通过年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换发新的许可证,对通过年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认真登记,并汇总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三、做好新设立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新的法规未出台前,仍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的条件要求审批,其中设立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制定过渡性审批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

7、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本规定所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本规定所称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本规定所称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

8、立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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