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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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部门:防城港市港口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渔业船舶检验(设计图纸审定、渔业船舶及重要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家主席令第25号,1986年1月20日发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

2、83号,2003年6月27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渔船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政大队根据三定方案工作职责,我区负责88.2KW以下船舶进行检验2行政许可渔业船舶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号,1983年9月2日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国家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

3、10月22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渔船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政大队根据三定方案工作职责,我区负责88.2KW以下船舶进行登记3行政许可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

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89年7月3日发布,1989年8月1日发布)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船员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政大队4行政许可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89年7月3日发布,1989年8月1日发布)第九条 在渔港内新

5、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渔港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政大队5行政许可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89年7月3日发布,1989年8月1日发布)第八条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渔船防城港

6、市港口区渔政大队6行政许可在渔港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89年7月3日发布,1989年8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7、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渔船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政大队7行政许可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渔用航标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1995年12月

8、3日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航标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政大队8行政许可改变渔港性质和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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