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

港口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

ID:10369501

大小:381.50 KB

页数:28页

时间:2018-07-06

港口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_第1页
港口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_第2页
港口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_第3页
港口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_第4页
港口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_第5页
资源描述:

《港口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港口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部门:防城港市港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批准【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6月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

2、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2行政许可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批准【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6月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单位或个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3行政许可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6月4日发布,1996年

3、10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公民、企业法人、组织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4行政许可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2014年7月1日实施)第109项:所在城市的市、县(县级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公民、法人、组织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

4、综合执法大队5行政许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6月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公民、法人、组织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6行政许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使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6月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

5、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单位或个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7行政许可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批准【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07年11月28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公民、企业法人、组织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8行政许可城市大型

6、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07年11月28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民、企业法人、组织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9行政许可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同意【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07年11月28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

7、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民、法人、组织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10行政许可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影响改变水资源、生态环境等特殊活动项目审批【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年9月19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