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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0
《《贵州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校发〔2013〕85号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为切实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现将《贵州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贵州师范大学2013年8月30日贵州师范大学办公室2013年8月30日印发共印125份,其中电子公文115份贵州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
2、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认定原则(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认定组织机构(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
3、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二)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相关教职工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专业)人数进行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三、认
4、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三)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
5、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四)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五)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六)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七)院(
6、系)认定工作组审查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八)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申请表》、《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九)学校和院(系)每学年要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
7、学生进行一次资格的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十)学校和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要及时作出调整。四、认定标准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线(含低保线);农村及乡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00元(含300元)。具体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具备以上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能
8、出具相关证明的视为特殊困难学生:(一)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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