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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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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草原征占用审批标准化操作规范一、审批要件(一)项目的名称、性质和编号1、项目的名称:草原征占用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3、编号:A5630000(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三)实
2、施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四)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五)实际实施主体武宣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六)实施对象和范围辖区内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无(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二、审批流程(一)受理地点武宣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二)窗口职责首问告知、申报材料审核受理、批准和发证等。(三)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1。79(四)法定时限和依据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五)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三、裁量准则(一)前置条件无。(二)必要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被申请征用、使用草原的摄像或照片资料和地上建筑、基础设建设的视听资料,可以作《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的附属材料。(三)申请材料1、项目批
4、准文件;2、草原权属证明材料;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4、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四)不予批准情况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或作假的。(五)收费事项不收费。四、联系电话0772-5217657五、监督电话0772-521245179附件1草原征占用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审查当场做出处理申请材料齐
5、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服务窗口承办人审查(限5个工作日)窗口首席代表做出登记备案决定(限1个工作日)服务窗口加盖印章,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证79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化操作规范一、审批要件(一)项目的名称、性质和编号1、项目的名称: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2、性质:行政许可3、编号:A5640000(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三)实施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四)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6、五)实际实施主体武宣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六)实施对象和范围从事草种(包括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其他草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无(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二、审批流程(一)受理地点武宣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二)窗口职责首问告知、申报材料审核受理、批准和发证等。(三)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1。(四)法定时限和依据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79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五)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三、裁量准则(一)
7、前置条件无。(二)必要条件 1、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三)申请材料1、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证明;3、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四)、不予批准情况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或作假的。(五)收费事项不收费。四、联系电话0772-5217657五、监督电话0772-521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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