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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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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1100297000-2018草原征占用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农业厅2018年8月30日发布草原征占用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草原征占用审批。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征用和使用草原的企业、个人或单位。申请条件:取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批复意见或颁发的项目建设登记备案证;取得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意见,材料中需包含对项目地草原的影响评价;取得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征占用草原的审查意见;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拟征用和使用的草原不在本行政区域范围;未取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批复意见
2、或颁发的项目建设登记备案证;未取得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意见;未取得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征占用草原的审查意见;非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申请人没有预交草原植被恢复费;申请材料未加盖公章。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五十条、五十二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七条;办理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全部条款;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
3、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草原司法解释》(2012年11月22日)。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http://www.moa.gov.cn)下载。三、实施机关云南省农业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批准条件11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征用或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单位或
4、个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征用和使用草原的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证明材料3.项目批准文件。要求省级以上发改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批复意见或颁发的项目建设登记备案证。(原件和复印件);4.被征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确权承包的草原提供草原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复印件;未承包的由村集体使用的草原,是国有草原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是集体草原的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所有权证书复印件;未确权发证的草原,提供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原件。5.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企业与乡政府
5、或村委会签订的,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认可)。由地方政府负责补偿安置的,提交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征用使用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6.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凭证(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不用缴纳)。7.拟征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8.环保部门对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9.拟征收使用草原自然保护区的,需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征收使用草原的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如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范围内涉及到重要文化遗产遗迹地、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保护区等敏感目标,除提供常规材料外,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和管理权限,履行相关报批程序,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征用使用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需提交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征收使用草原的批复文件。征用使用地方级草原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需提交地方级草原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由省农业厅初审、农业部审批。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70公顷以下以及临时占用草原由县(市、区)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70公顷11以上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农业厅审批。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本行证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六、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申
7、请表等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自云南农业信息网下载。草原征占用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目录材料形式数量要求材料来源其它要求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自备(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同时加盖公章。(2)原件在交件时现场复核即退还申请人。(3)所有材料装订成册2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2县级农业(畜牧兽医)局3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复印件2申请人自备,公安局4项目批复意见或颁发的项目建设登记备案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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