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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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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
2、》(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精神: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四条及有关规定:(一)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二)经有资质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三)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四)已签订补偿协议;(五)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六)森林植被恢复方案已落实;(七)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八)材料齐
3、全;(九)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十)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时间两年以内、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的申请报告2、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等)及法人身证复印件。建设单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3、使用林地申请表;4、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批复及其勘测定界图。5、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6、其他证明材料:勘
4、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7、需查处的未批先用林地项目,提交查处报告及材料;8、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不指定中介服务机构)9、其他证明材料。七、办理
5、程序:收件(预审)-受理-承办-审核(审批)-办结(发证)八、办理时限:法宝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九、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一)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综[2015]122号)。4、《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桂财税[2016]42号)。(二)收费标准: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
6、、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2、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3、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经营性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十、办理地点: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寿乡大道184号妇幼保健院旁,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十一、咨询电话:0778-6212079投诉电话:0778-6215974十二、查询网址:http://www.bama..gov.cn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若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
7、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林政承办人审查(限5个工作日)局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林政负责人审核(限3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现场勘察(限30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超过20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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