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中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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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渎职罪中商业贿赂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与特征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也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犯罪。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管理制度。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的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国家机关人员公务活动的管理制度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这里的职守仍然是指职权职责。玩忽职守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81、未履行职责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实施其职务上所要求实施的行为,例如:不执行命令和规章制度故而不负责等等。2、擅离职守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违背其职责义务,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行为。例如:对工作撒手不管、不传送、不布置、不检查、不报告等。3、未尽职责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有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但并未完全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例如:对工作有决策、有布置,但落实不到实处,或有检查有了解,但工作不彻底,马虎草率等等。玩忽职守行为的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最高

3、人民检察1987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将玩忽职守的表现形式明确进行规定,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明确业务活动,外贸工作,信贷工作仓储管理、财会工作、民政管理、文教与医药卫生、邮电管理、工商、税收、海关、审计管理、司法工作等13个方面,共64种形式。由此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二是因其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玩忽职守犯罪的经济原因18商品经济按其本意是一种市场

4、经济,它是通过市场交换的价值规律来实现财产流转和确认财产利益的归属,而且,商品经济是通过市场交换实现自我组织,自我更新的扩大动态系统,通过市场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商品经济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商品经济及商品经济意识的发展必然彻底否定自然经济及其意识,并以反映等价交换原则和普遍的平等、民主、价值等观念取代封建的特权、专制等级等观念,从而为生产力诸因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内在生产潜力的发挥,提供了机会和条件。特别在实行经济管理权下放,企业自主权扩大,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后,企业经营好坏,除自身素质外,往往还要依赖于社会,特别是依赖和取决于政府机构计划部

5、门金融机构,产、供、销管理部门和商品流通机构的支持,尤其是在原材料紧缺、商品紧俏或滞销、资金拮据的情况下,上述某些机构的少数主管人员的一张一弛往往能左右企业的命运,生产经营者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不得不打通与各方面的关系,依赖于一些国家机构和部门,于是明的暗的“回扣”、“佣金”、“奖金”等名目繁多的交易便产生了,于是便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贿赂型渎职犯罪。三、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什么是商业的贿赂犯罪1、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不同界定18商业贿赂犯罪是仅指一般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购销和商业服务中的行贿受贿行为还是既指一般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

6、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贿赂行为?前者是狭义的,后者是广义的;如果从狭义上理解,则不符合中央决定治理商业贿赂的本意。2、商业贿赂的定义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的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视其社会危害性大小分为一般违法和犯罪两种情况。司法实践中以商业贿赂的数额和情节作为衡量二者的标准。即,如果商业贿赂行为达到了法定的数额标准,且具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节,就构成商业贿赂犯罪。3、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1)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

7、当竞争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提出商业贿赂问题。该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外。”18(2)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次从法规层面对商业贿赂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规定。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3)《药品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公司法》、《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为处分暂行

8、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馈送和接收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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