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的基本规律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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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税务筹划的基本规律与技术2010.9从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两个方面均可以把广义税务筹划分为四个方面合理避税合法节税税负转嫁规避纳税风险主管税务机关也是从这几方面来研究对策合理避税已经在第一章中介绍合法节税一、概念界定合法节税: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遵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减少缴纳税款提高税后收益的经济行为。与合理避税相比,合理避税虽然合法但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相违背,但合法节税不仅合法,而且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相一致。税收除了是国家区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宏观调控的杠杆,往往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调节。合法节

2、税案例1:比如,国家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创办一个咨询服务企业1-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再比如,国家为了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规定企业招收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数35%,在几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来达到30%,为了达到这个优惠条件,再招下岗职工。再比如,税收优惠政策需要6个条件,我已经达到4个了,再进一步努力创造条件,争取税收优惠,这不仅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条文,而且是宏观调控得以实现,顺应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合法节税案例2国家不同时期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会不断出台一些政策,2006年8月1日出台政策,二手房交易,买房人要用房屋评估价扣除原值和相应费用后的差额缴纳20%

3、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可以抑制炒房、抑制房价。出售房屋过程中也有很多具体的规定和政策,利用这些政策一方面个人住房的改善可以利用政策节税,另一方面对炒房者又有了限制,顺应了税法的意图。合法节税案例3:广东新济房产开发公司2007年一季度营业收入6000万元,各项代收款项1500万元,手续费收入75万元(按代收款项的5%计算),营业税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广东新济房产开发公司2007年一季度缴纳营业税378.75万元[(6000+1500+75)×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78750元[3787500×10%];

4、广东新济房产开发公司2007年一季度缴纳税费合计4166250元。【筹划要求】广东新济房产开发公司2007年一季度缴纳的税费能合法节约一些吗?【筹划思路】广东新济房产开发公司应将各项代收款分离出来,转由广东新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合法节税【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

5、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家还是比较支持物业行业的发展的合法节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节税操作】广东新济房产开发公司可以专门成立物业公司,将150

6、0万元价外费用的收取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当然就不征收营业税了。—其实目前并不存在此问题了,房产企业早就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代收费用只是给购房者开收据,而不是开购房发票,不属于地产企业的收入合法节税【计算分析】广东新济房产开发公司2007年一季度缴纳营业税为:6000×5%=300(万元)。广东新济房产开发公司2007年一季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00×(7%+3%)=30(万元)广东新济物业管理公司2007年一季度缴纳营业税为:75×5%=3.75(万元)。广东新济物业管理公司2007年一季度缴

7、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7500×(7%+3%)=3750(元)广东新济房产开发公司和广东新济物业管理公司2007年一季度缴纳税费合计3341250元。【筹划结果】广东新济房产开发公司经筹划后少交税费为:4166250元-3341250元=825000元(节税合法且顺应立法意图)合法节税【分析指导】房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房屋的同时,往往根据需要代当地有关部门收取水电初装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对于房产开发公司来说,这些配套设施费属于代收应付款项,按理不作为房屋的销售收入,而应作“其他应付款”处理,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仍需将其

8、款项包括在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之内,所以房产开发公司应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将这些代收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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