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隐私权的构成及类型化研究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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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犯隐私权的构成及类型化研究马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关键词:隐私权/侵权行为/类型化  内容提要:隐私权是一项现代社会新兴的人格权利,其在实践中极易遭受侵害。本文讨论了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分析了其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对侵犯隐私权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归纳和整理。最后,通过对侵犯隐私权责任的一般构成和类型化研究,本文对于我国目前隐私权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检讨。  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私生活领域内对其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事务自主决定和

2、控制的人格权。现代社会生活压力的增大,人们对于暴露在公众中感到日益敏感,这种法感情和人格意识强化了隐私保护的诉求,尤其城市生活的压力和人际疏离,使得人们的隐私意识高涨,隐私的权利遂获普遍承认。然而,现代社会中的个人隐私极易受到侵害。一方面,我国固有的行政管理方式和相对匮乏的隐私文化,形成了隐私权保护的障碍。例如,2002年发生了广受关注的“延安夫妻观黄碟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另一方面,科技进步也对隐私权构成巨大威胁。摄像头、窃听器、长焦镜头的使用使得个人私

3、生活物无遁形;基因图谱的开发,使得一旦确定个人的基因特征,则其禀赋、性格、能力、健康都将被人一览无余;互联网络上的cookes、黑客程序、木马病毒等技术使得对计算机使用者的网上行踪的监控和数据隐私的窃取易如反掌,以至有学者认为,当今世界,任何人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对方的许多基本信息,其量远远超过希特勒通过恐怖政策获取其极权统治下的居民的信息量。[2]因此,通过侵权行为法梳理侵犯隐私权的构成,结合司法实践将其类型化,以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  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成立和归属的核心,其

4、所要解决的,乃是依据何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归属问题。[3]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也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自由意志理论的主观过错说假定每个理性人都有自由意志,其行为决定于其意志,每个人仅为其意志负责,无意思则无责任。诚如德国法学家耶林:“使人负责任者,非为损害,而系过错,就如使蜡烛发光者,非为火,而系氧气一般。”一个人应该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害负责,这几乎是一种自然法则,也是公正的基本要求。因而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是法律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是“理性的胜利”。[4]虽然有观点认

5、为,侵犯隐私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5]但笔者认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当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归责的原则。在该种侵权行为中,仅是侵犯之客体不同,并不存在高度危险行为、转承责任等情形,其归责无法适用报偿主义、危险主义等无过错责任理论。  侵犯隐私权的归责基础决定了其构成要件。传统民法认为,侵权行为的要件主要包括:责任能力、主观过错、行为之违法性、客体被侵害、因果关系、损害事实。[6]由此简化而来我国现在侵权法的通说四要件说(

6、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具体言之,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一)过错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一种意志上的缺陷,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表明其违反了伦理义务,因而具有可责难性和不可原宥性。但过错作为一种纯粹的内心状态,不可能为法官所把握,这无疑增加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并使加害人易于免责,有失公正。客观过错说遂应运而生,主观过错被认为是古典意志自由哲学在法律上的不恰当影响。客观过错说认为,过错不是对内心状态的事实判断,而是对行为有欠缺的价值判断。“过错不是事实问题,而是一

7、种法律问题。法院认定过错并不是把过错这种状态揭示给人看,相反,法院是对已经认定的某些事实做出评价,评价的标准除了法律,还有政治的、伦理的因素,有时仅仅是为了公平的分担损害结果”。[7]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二)违法性  关于违法性要件的有无及其与过错要件的关系,笔者认为,德国侵权法的违法性要件是以主观过错说为前提的。在法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采用客观过错说和侵权三要件说,客观违法性已包含于客观过错之中,因此谈不上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问题。由于客观过错理论的兴起,主

8、观过错的基础日渐动摇。而在所谓违法性的判断上,不仅限于成文法规定的义务,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共同生活准则”,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利的行为,都可构成违法。奥地利民法对违法性的解释是“不法意味着依法不应当如此的任何状态,故应予禁止。它可能是确定的或有弹性的,这种禁止须是法律上的,即或依法律明文规定;或根据习惯,或根据法理”。[8]违法性的扩大使得它与客观过错中一般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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