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复习指导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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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期末复习指导商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商法研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除了研究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我国现行的各种商法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以外,还要研究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商法在实施中的情况和经验等。在期末复习时,先回忆一下商法的基本问题,有助于对具体章节和法规的理解。1、商法的概念和特点首先,了解什么事商法。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商事关系,实际上就是调整基于商事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商法的概念,首先要掌握商事关系的概念。与此相关的是商人和商行

2、为的概念。商事关系包括组织关系和交易关系。其中商事组织关系与商人的概念相关联,商事交易关系与商行为相关联。商法→商事关系﹛组织关系→商人交易关系→商行为它由商事行为和商事主体构成。商事主体在教材里也叫商人。商人在这里是指主体,不是指具体的个人。更多的是指公司和合伙。公司法在商法中是重要的一部分。商事行为类似民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进行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活动。商事行为一定要合法,与民事行为一样。商法发展到今天,是有一个过程的。商法是从民法里分出来的。在西方,最初,是民法发达,商法混在其中。欧洲的中世纪,贵族控制一切权利,其他平民没有权

3、利。有些聪明人就到东方做生意,大家都看过话剧《威尼斯商人》。他们从东方贩进大量的瓷器、香料和丝绸。把西方的皮革、玻璃等带到东方,进行东西方贸易。文艺复兴时期,商人发展起来了。以后,生意越做越大。在民法中的有关法律规范不够用了。比如在主体方面,民法讲自然人比较多,讲法人比较少。在做东西方生意中,海上的风险是很大的,当时的木船也小,抗不起大风浪。民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无限的,在经商中,有了损失,要拿全家的财产承担责任。谁也不敢把生意做大。这阻止了经济的发展。文艺复兴以后,思想解放了,法学研究、法学思想有了发展,法律也发展了。人们希望有一

4、种商业主体,把用于从事商业活动的财产与本人家庭的财产分开,承担有限责任。经过几百年,逐渐形成了法人制度,风险仅限于公司内部,公司财产和自然人也就是股东个人的财产分开。人们可以放心地去从事东西方的贸易活动。但是风险还是很大,如果出了意外,比如翻了船,还是会把做生意的老本损失干净的。于是出现了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保险制度。贸易船出海以后,大家都买保险。船出了危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多数情况下不会出事,保险费就归保险人,作为一笔基金,赔付以后可能的损失。以后,逐步变成保险法。保险和公司的关系是很密切的。海上运输有自己的特点,和陆地上

5、的交易有许多区别,各种行为规则不一样,如何保险、装货、运输、货物保管,于是有了海商法。公司要筹集大量的资金,吸收大量的投资,才能将生意做大,于是有了证券法。做生意需要许多金币,携带大量的金币、银圆,长途贩运,成本很高,也有很大的风险,比如海盗。商人们就用票据代替金币,使用得多了,形成了规律,被国家承认了以后就成了票据法。公司可以诞生,所以也可以灭亡。就有了破产法。这是一个商法的基本骨架。它力图建立一个用法律规范的市场,使人们在行为时,就能预见到后果。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必须在稳定性、一致性和灵活性3者之间取得平衡。要求法律具有超

6、越时空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的理由是显而易见的。这样可以提高效益、降低成本、保证安全。反之,法律如果不一致,并且容易受到急剧变化的影响,人们就难以对未来作合理的安排。他们将花费过量的时间和金钱,为不同的法律规则所造成的意外情况制定计划。有一种一致的可靠的法律能节约很大的社会成本。但是,在一致和稳定的同时,法律制度还必须是灵活的。这种灵活性还必须做到2个方面:在任何既定的时间点上,同一法律制度以内的不同的权限,可能需要维持不同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考虑了该权限内的区别性的特点。法律制度在时间上,也必须足够灵活,以顺应新的情况和变化中的社会

7、潮流。其次,要把握商法的特点,要掌握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民法和商法相联系的理论依据是二者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关系。民法是调整一切平等主体关系的一般性规则,而商法则是调整某些平等主体关系的特殊性规则。例如,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关于公民、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对于商事组织(公司、合伙、独资企业),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对商事交易,都具有一般的规范作用。关系都是比较而言,在这里民法是关于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商法是民事法律的特别法。特别法优先,对于商事法律关系,商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商法规定;商法

8、无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西方国家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思想。前者的理由是:商业活动以赢利为目的,变化速度快,日新月异,要注意速度,民事行为则不;商法也易于随时修改。后者认为:商业活动不外乎债权债务行为,可以列在民法典之内;另定商法,难免偏护商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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