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资料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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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商法概论1、商法的概念亦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事关系包含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是指商主体因其商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P1)2、商法的内容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3、商法的特征4技术性、国际性、公法、私法兼容性、变动性4、商法的基本原则10交易便捷原则时效短期化交易定型化(交易模式的法律定型化,交易合同的标准化)资产证券化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强化公示制度,增加交易的透明度采取外观主义,增强交易的确定性(如,保险禁反言)采取严格责任,增强交易的安全性诚实信用原则(民法的重要原则、

2、商法的基本原则)5、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2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①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商法则是专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②民法上的主体既包括营利性主体,也包括非营利性主体商法的主体只包括营利性主体③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既包括有偿行为,也包括无偿行为商法上的法律行为仅限于营利性行为法律适用顺序不同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应优先于民法适用商法更加体现私法公法化的特点相对于民法作为典型的私法而言,现代商法,日益呈现出私法公法化的特点6、商主体根据商主体的组织形式分为26商自

3、然人——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可归入此类商法人——即营利性法人,主要是指公司,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类型,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经济组织——指商合伙,我国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7、商事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8、商事登记的效力:创设的效力、公信的效力、登记事项的特殊效力(如,原告就被告原则)【商业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商事登记的原则:以准则原则为主,许可原则为辅】9、商行为的概念: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二、公司法1、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包括有

4、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和资合的特征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外,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信用、商誉、劳务、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合伙企业可以)出资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5、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分期缴纳,即总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须一次缴足。(>=10万)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4、股东会------重大经营决策权三权分立董事会------执行权监事会------监督权5、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出资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后,股东出资不得收回,但可以转让。注意: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不受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

6、的人转让出资(外部转让)应当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自愿转让股权另行规定(补充:重大决策,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须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2)法人代表是指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3)股东

7、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经理中心主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任职消极资格)①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股东无此限制)②有经济犯罪前科的人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的③对企业、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自破产清算终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④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的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⑥国家公务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5)忠实勤勉义务①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履行职务时,以公司利益

8、为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管理公司事务.②竞业禁止:公司法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③法律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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