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埠镇元店路两侧安乐社区、唐杨社区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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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店埠镇元店路两侧安乐社区、唐杨社区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县城北部区域整体形象,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肥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6)1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东县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2号】等法律法规,经肥东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群众意愿,特制定《店埠镇元店路两侧安乐社区、唐杨社区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集体土地上房屋

2、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由店埠镇人民政府和安乐、唐杨社区共同组织实施。第三条征收范围:安乐社区刘大岗、程东、程西、新周组,唐杨社区果园组所有房屋,唐杨社区岱湖路(规划中)以北大李湾、小李湾组部分房屋。第四条房屋征收工作实施“三榜公示”第9页共9页,对征收补偿对象、房屋测绘面积、人口情况予以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为10天,被征收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视作认可。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镇纪委67756108,党政办67711837,

3、拆迁办15056974366、67758227),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一榜公示自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之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作为房屋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时间。第五条合法房屋的认定,以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肥东县农村居民住宅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为凭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也可视作有证件房屋:(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设土地条例》实施之前建成的房屋;(二)1991年8月30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之前建成并持有土地管

4、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的房屋;(三)县、镇人民政府已清查处理的各类房屋(以清查处理后的票据和证明为准);(四)因县城建设需要,原征收后在指定的安置点按原规定建设的房屋(以县相关部门和店埠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五)持有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的房屋;(六)对属于本村民组祖居的被征收户,虽未办理土地和规划手续,但符合店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且无转让行为属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在160平方米内),经本人申请,社居委初审,店埠镇人民政府房屋合法性界定小组确认的房屋(有效面积按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认定,超过60平方米

5、不予认定)。第9页共9页第六条有房产纠纷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解决的,由店埠镇人民政府丈量登记后拆除,房屋现有居住人作为拆迁代表,待纠纷解决后补偿到位。第七条被征收人应保持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完好,并应与店埠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被征收房屋的交接工作。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法建设:(一)擅自占用或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私自购买土地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二)1993年11月1日后,未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房屋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三)县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第九条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违法

6、建筑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十条主房、附房、简易房的认定(一)主房标准:砖木结构檐高不低于2.8米(砖混结构层高不低于2.6米),进深不小于6米的房屋。(二)附房标准:檐高不低于2.2米,进深不小于4.5米的房屋。(三)简易房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房屋。第十一条集体土地上被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第9页共9页在本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相关证件登记人,是该户所提供的户口本上所登记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成员。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一)世居常住农业人口

7、中的直系农业人口(挂户人员一律不享受);(二)1982年10月15日前整户户口迁入本区域的常住农业人口中的直系农业人口;(三)1982年10月16日至1995年12月13日期间,整户户口迁入本区域,且参与二轮土地承包地的常住农业户口中的直系农业人口;(四)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生,部队服役士兵以及正在服刑、劳动改造人员;(五)在一榜公示起三十日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人;(六)在一榜公示起三十日内,征收范围内已婚配偶及其新生子女;(七)政策性农转非及捐资转非人口;(八)再婚配偶(以结婚证为准且已入户)及其子女(必须是依法取

8、得抚养权的或原配偶死亡随其生活的未满16周岁已入户的子女)。第十二条第9页共9页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应当对实际居住于被征收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已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获得房屋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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