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埠镇店白路拓宽改造项目被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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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店埠镇店白路拓宽改造项目被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第一条切实改善县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提升道路通行能力,维护房屋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东政〔2018〕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东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2号)、《肥东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两级审核”操作规定》(东政办〔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群众意愿,现特制定《店白路拓宽改造项目被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

2、称《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店埠镇店白路拓宽改造项目被征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安置,本项目房屋补偿安置由店埠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塘林社区协助镇政府组织实施。第三条征迁范围:塘林社区塘底下、牌坊、小郭、新房、联东、联西、小李等7个村民组所有房屋,及该项目范围内的企业和地面附属物,具体范围以县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迁红线图为准。第四条房屋征迁工作实施“三榜公示”。对户主姓名、拟安置对象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与户主关系、被征迁房屋总建筑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公示。一榜在房屋征迁范围內醒目处和塘林社区公示栏进行公

3、示,二榜在塘林社区和店埠镇公示栏进行公示,三榜在《合肥晚报》上进行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为10天9,拟安置对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视作认可。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县住建局:67730058,县监察局:67722110,镇纪委67726507,镇行政服务中心67711837,镇征迁中心15056974366、67758227)第五条合法房屋的认定,以房屋安置对象同时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肥东县农村居民住宅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为凭证,且一户一宅的房屋。不具备以上条件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申请,社区初审,镇国土、规划等部门复审,镇政府确认的房屋也可视作有证件房屋:(一)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建成的房屋;(二)1991年8月30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之前建成并持有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的房屋;(三)县、镇人民政府已清查处理的各类房屋(以清查处理后的票据和证明为准);(四)因县城建设需要,原征迁后在指定的安置点按原规定建

5、设的房屋(以县相关部门和镇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五)对属于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祖居的被征迁户,虽未办理土地和规划手续,但符合店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且无转让行为属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在160平方米内),经本人申请,社居委初审,镇政府确认的房屋。9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将依法予以拆除。被征迁人应保持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完好,并应与镇政府共同做好被征迁房屋的交接工作。第六条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补偿的依据:(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房

6、屋;(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五)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第七条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非住宅房屋认定。征迁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7、,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9(三)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安置对象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计算有效面积的人员为符合本方案规定

8、的房屋安置对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的房屋应当依据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合法有效面积。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乡镇企业,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实施单位审核后,可确定为有效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并以其出具的测绘报告面积为准,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本户可以申请复核,面积按测绘单位复核结果认定。第八条征迁集体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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