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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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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归扣”制度研究张华贵*作者简介:张华贵(1961——),女,汉族,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交易法制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婚姻家庭继承法和妇女理论的教学与研究。(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在共同继承中,为了达到公平的目的,不少国家的立法都明确规定了遗产分割中的“财产归扣”制度,以保护共同继承人的利益。我国《继承法》中有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没有财产归扣的缺陷。但是这种补救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共同继承人利益的作用,难以实现继承法对平等、公平
2、价值的追求,为此,在继承立法中设立财产归扣制度,无论从理论层面上看,还是从现实层面上看,都是很有必要的。关键词:共同继承;财产归扣;立法建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更加注重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兼顾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而民法上的“财产继承制度是一种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制度。”[1]杨遂全《中国之路与中国民法典----不能忽视的100个现实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349页。1]这个制度能否起到实现公平的作用,关键在于立法。因此,各国的继承立法都为公平地进行这种财富的分配而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财产继承中的共同
3、继承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定继承的主要形态,也是发生纠纷和争议的也比较多的一种继承方式。在有数个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公平的目的,不少国家的立法都明确规定了遗产分割中的“财产归扣”制度,以保护共同继承人的利益。所谓“财产归扣”是指在共同继承中,为了达到公平的目的,继承人依法将从被继承人处直接或间接得到的赠与物提交出来,与其他的继承人一起分享的法律制度。从各国的立法来看,“财产归扣”也被称为财产加入、财产扣除、财产冲算、财产合算等。笔者认为,“财产归扣”制度有利于维护共同继承人的利益,有利于继承法平等原则的
4、实现,是继承法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制度。本文拟在对各国立法中的“财产归扣”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财产归扣”制度的建构设想,以期推动我国继承立法的不断完善。一、“财产归扣”制度的由来“财产归扣”源自古罗马继承法。在《十二铜表法》中的第五表已经有了遗产分割的规定。《十二铜表法》的第五表是“监护法”共有十条,其中,第8~9条是关于遗产的内容。参见《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十二铜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9~20页。按照罗马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各个继承人原则上取得各自的应继份,在具体进行遗产分割中,
5、如果遗产是可以分割的财产,就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的份额进行划分,如果遗产是不可分割的,就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法律赋予每个继承人都享有随时请求法官裁判分割的权利。但法官在处理共同继承人要求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面临不同身份的继承人是否能够公平继承财产的问题。因为,在当时的罗马,有两种继承人,一种是处于家父的权力支配之下的家子,这些人无独立的财产权,不论年龄大小、是否已婚,其所得的财产,不管是劳动所得,还是得到的赠与都是归其家父所有,被称为他权人;另外一种是在家父死亡前,已经通过人格变动得方式摆脱了家父的支配权的控制,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权,
6、其所得的财产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这种人被称为“自权人”8。当家父死亡的时候,无独立财产权的他权人是当然的家父遗产的继承人,家父在遗嘱中必须指定他权人为继承人。对“自权人”,家父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其为继承人或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无继承资格。家父如果没有在遗嘱中有以上两种意思表示的,根据法律规定,“自权人”有权主张对遗产的占有。在“自权人”与他权人一道参与继承的情况下,这两种继承人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即“自权人”参与继承的财产中包含他权人所得的财产,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了实现公平,补救这个缺陷,法官便创设了一种财产“财产加入”制度,[2]郭
7、明瑞房绍坤关涛著《继承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97页。2]按照这一制度,参与继承的“自权人”要将自己一定范围的财产提交出来,作为遗产的一部分,与其他的继承人共同分享。古罗马设立该制度,“最初是为了平衡被解放之子与处于家父权之下的家子的利益而设。”[3]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152页。3]以后,罗马法上的财产加入制度发展为三种类型,一是“自权人”财产的加入;二是出嫁女嫁资的加入;三是卑亲属财产的加入。[4]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
8、6年版,第533-535页。4]前两种是法官创设的,后一种则是在随着家父权的衰落,在晚期发展起来的一种财产加入制度。罗马法上的财产加入制度是为了维护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让死者的财产合理平衡地在共同继承人中分配,以达到稳定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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