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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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鄞州弘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8月26日经股东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秩序,有效实施公司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现阶段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公司全体人员都应依照各自岗位和要求,自觉履行职责,遵守各项制度、规定,保持良好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工作秩序。第三条公司人员包括公司领导、中层干部、职员和员工。公司领导是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生产(技术)正、副厂长的合称。公司中层干部是公司所设部门、科室、车间正、副部长、主任的共称。公司职员

2、是公司重视专门业务的工作人员,如会计、出纳、文秘、采购、保管等专称。公司员工是公司后勤人员和车间生产人员的统称。第四条本办法根据公司运行情况通常每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修订。重新修订本办法要遵循“有利于组织管理,有利于实际运用,有利于合作协调,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安全生产”174等五个原则,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论证,充实精华,舍弃失时内容。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公司规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和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某些条款不切合实际时,应当及时进行修订。第二章公司的组织领导机构第五条公司在股东会的领导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成立总经理办公会、监

3、事会、员工代表大会和安全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监督与管理。现阶段公司编设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内务(业务)副总经理、外务(业务)副总经理、生产技术厂长、生产技术副厂长各1名,内部设置总经理办公室、财务室、安全保卫部、业务联络部、技术质监部、生产车间、油漆车间、装配车间等组织管理和生产机构,负责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事务管理。第六条174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内务(业务)副总经理、外务(业务)副总经理、生产技术厂长、副厂长采用聘任制。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股东会直接提名或选聘(选拔)并任命,常务副总经理、内务(业务)副总经理、外务(业务)副总经理、生产技术厂

4、长、副厂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以总经理名义或总经理办公会名义聘任。总经理任期三年,其他公司领导任期一年,实行目标考核管理;任期届满,由股东会根据其业绩重新任命。公司领导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或因组织领导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应当弥补损失,挽回影响,引咎辞职。公司领导不能适应所担负的领导工作或因其他工作需要离职的,可以按级申请辞职,辞职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第七条招聘公司中层干部、职员和员工,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招聘工作由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办公室承办,组织直接选聘或公开招聘,合同制协议用工,实行依

5、法聘用或用工。公司中层干部和重要岗位的公司职员,如会计、出纳、采购员、保管员、技术员、文秘和消防安全与保卫人员等应长远考虑,设定具体条件、要求和录用办法,严格按规定录用,并报股东会同意、备案。由公司招聘录用的人员在聘用期内违反公司制度,视情节轻重,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部门负责人按规定进行告诫谈话、扣发奖金、取消公司福利待遇、解聘等处分。公司招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要求是:年龄在20至40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热爱本公司工作。本地户籍(邱隘镇)的优先,专业特长人员优先,复退军人优先,党员优先。第三章股

6、东会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编设1名执行董事、1名监事,负责处置公司的重大决策。执行董事、监事由全体股东推选产生,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同意当选。174第九条股东会行使的主要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五)讨论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六)决定聘任

7、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技术厂长、生产技术副厂长、公司中上层干部和重要岗位的公司职员。(七)修改公司章程,审议批准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出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组织管理方面的重要制度、规定。(八)其他应由股东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条股东会会议作出决定、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生效。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第十一条174总经理办公会对股东会负责,设主任1名,由总经理兼任,副主任2名,由常务副主任和临事兼任,成员为内务(业务)副总

8、经理、外务(业务)副总经理、生产技术厂长、副厂长、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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