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流通法律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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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中国流通法律体系的思考刘建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100872)摘要:2003年6月26日,商务部主持召开了“建立健全现代市场流通法律框架”研讨会。以此为契机,我国流通法律体系新一轮次的构建与完善工程即将启动。可以说,构建中国流通法律体系是一项流通领域和法律领域的系统工程——需要对流通法律体系的涵义和流通法律体系的构建目标进行准确定位,在深入分析流通法律体系框架构成的基础上,透视现行流通法律体系现实缺陷,并以此为标的引导流通法律体系的前沿改革。关键词:流通;法律体系;法律框架随着现代市场机制和流通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流通产业以及以流通产业为龙头的国民经

2、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在市场和流通领域也涌现出了诸多前所未有的经济性矛盾或体制性障碍。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障碍,必须首先对它们进行权威的定性和解释,揭示矛盾的根源;在此基础上以获得普遍公认的程序和方法,调节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支撑流通经济运作;同时还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监督、约束公共权力的运行,避免新的体制性障碍生成。这一过程,本质上便是中国流通法律体系构建的过程。笔者多年来一直关注着中国流通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积累了一系列思考心得,在此略作阐释,望能与有识之士共同商榷。一、对流通法律体系涵义的思考流通法律体系应界定为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与流通直

3、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结构严谨、联系紧密的不同单项法律规范发挥着不同作用,又相互影响。这一定义,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流通法律体系的性质、内涵和外延,为流通法律体系构建设定更为明确的标的。(一)性质:流通法律体系是跨部门法规文件体系,不是一个法律的独立部门分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民法、商法、经济法等都是相对独立的分支;而流通法律体系则涵概与流通相关的各种法规文件,并非像民法、商法、经济法等那样相对独立——既可能包括民法部门中的部分原则与内容,也可能涉及商法与经济法部门中的法律规范。(二)内涵

4、:流通法律体系辐射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不涉及流通产业行规体系流通法律体系的内涵取决于流通的内涵。我们认为在构建流通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不应将流通的内涵拘泥于流通产业本身,使流通法律体系只是单纯调整流通产业内部经济关系;而应该将流通的内涵扩展到整个交换、流通和市场领域,以此为基础构建准广义的流通法律体系——其调整和规制的范围既涉及到流通业者与生产者间、流通业者与消费者间以及平行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也包括国家对流通和市场进行管理干预而产生的经济关系。虽然我们强调大流通法律体系的辐射范围。但流通法律体系始终须落脚于法律体系的范畴。虽然鉴于我国流通立法明显不足的现状。

5、可以考虑通过立法程序将流通产业行规确认升级为法律法规,但强调流通法律体系应涵概流通产业行规的论调显然是有悖流通法律体系内涵的。(三)外延:流通法律体系包容内外贸的异质性,但强调商品与货币、劳动力、信息流通的差异性从理论上讲,“流通”是商品与服务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物理性与社会性的转移,国家的界限并不会引起其经济本质的异化;从实践中看,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和大流通平台上商务部的建立,也为内外贸统一管理模式的导人开辟了空间。因此,流通法律体系构建必须前瞻性地包容内外贸的异质性。此外,我们构建的流通法律体系毕竟是准广义(而非完全广义)的,其中虽然也涉及到了流通业投融资、流

6、通信息系统、流通社会保障体系等内容,但商品流通与货币、劳动力、信息等的流通,所附带的社会经济关系存在本质性差异,这些差异在法律体系构建中必须有所体现。二、对流通法律体系构建目标的思考流通产业与市场体系的伴生关系决定了诸多流通问题都已在市场经济基本法律体系中做出了必要的规范,重新立法很可能造成立法资源浪费和法规重复交叉。我们虽然是大陆法系,但也不能太依赖一部法律条文来解决、规范所有问题;我们要借鉴英美法系的思路,通过理性构建框架性的法律体系,综合实现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以适应流通和市场的多变性——这比新立一部虽针对性强但大而全、空洞化的“流通法”更有益。具体而

7、言,全新构建的流通法律体系至少应达到如下目标:(一)理顺流通法律体系逻辑脉络如前所述,构建流通法律体系并不是要从基本法律体系中圈出独立的“流通法”部门分支,而是要为持续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一个框架体系,理顺不同单行法间的层次结构与逻辑脉络,确立现代市场经济下流通运行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而避免跨部门的流通法律体系内部出现重复和矛盾,也避免流通产业内部自律以及地方、中央流通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和冲突。(二)整饬流通法律体系时空差异多年来,我国涉及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是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不同地方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呈现出杂乱无章的状态。因此,需要在既定的流通法律

8、体系框架下,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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