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简答和论述复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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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简答和论述复习范围一、属地管辖原则,,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采取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择一说。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构成,就是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具有完整性.(二)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

2、害性及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要件的整体,具有选择性.(三)组成犯罪构成的诸要件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具有法定性三、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四、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二者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具有以下相同之处:(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都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此外,在立法上确定罪名和司法上使用罪名时,都不使用这两个概念,而应统称为故意。如故意杀人罪不能分别称之为直接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

4、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积极追求或是努力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

5、所在。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情况下,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要大于间接故意。¡(3)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支配下的行为的定罪具有不同的意义。第一,对直接故意来说,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影响犯罪的既遂与否。第二,对间接故意来说,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因为间接故意犯罪的危害结果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如果所放任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这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所以就不能对其以犯罪论处五、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界限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都是过失,二者对危害结果的出现都是持

6、反对的、否定的态度的,结果出现都是意料之外、没有想到的。关键区别点就在于行为当时是否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到某种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行为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担任借一定的条件而亲信可以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所以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之为“有认识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称之为“无认识的过失”。  可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关键看行为人当时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没有认识到。如果有所认识,那么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当然,过于自信的判断还要借助另外一点,就是看他有没有凭借一定的依据。六、犯罪目

7、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A.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B.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A.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它比较具体,已经

8、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B.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的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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