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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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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环保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序号项目名称行政决定部门行政权力类别设定依据行政相对人类别备注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
2、令第408号)第七条:“……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
3、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19项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6号)附件2下放至省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项“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衔接机关: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人422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省环保厅行政
4、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法人3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审批省环保厅行政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条
5、:“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法人和其他组织4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省环保厅行政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
6、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法人和其他组织425权限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行政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7、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67项将“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16号)附件2第11项“医疗使用的Ⅰ类
8、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衔接机关:“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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