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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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论文题目:《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论文作者姓名:______张明曦____________所在学院:_______文法_____________所学专业:_______法学______________导师姓名职称:______高迎春___________论文完成时间:______2010/12/22__________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人文与法学院法学082班张明曦指导老师:高迎春摘要: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有其自身的知识体系和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多少年来,法理学被赋予了同它的学科性质不太相符的

2、学科定位,使它遭到很多误解与责难,从而严重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进程。本文试从研究法理学问题角度出发,重新为法理学作出一个符合法学教育要求的准确定位,并结合我国法律理论教育实际,讨论适用于本科阶段法理学教育的新思维。关键词:法理学法理学问题法理学定位法理学教育引言:“所谓‘法理学’,我指的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法理学的问题无法参照常规法律文件或依据常规法律文件的推理予以解决,它运用的视角也无法简约为一些法律学理和法律推理。许多法理学的问题都跨越了学理的、时间的和民族的界限。”--------

3、--→波斯纳(美)一、法理学与法理学问题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由此可见,法理学则属于“理论法学”中的带头学科。我们知道,理论法学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直接区别于以具体法律制度、规范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法理学中的“理”字就可以标明其学科的理论性。所以,法理学研究的不是具体的法律实务或者法律条文之类的看得见摸得着的

4、问题,而是它所关注的法律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带有理论色彩的。那么,法理学到底研究的是什么问题呢?美国的波斯纳法官曾经这样说过:“法理学通常包括以下问题,法律是否客观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起源的;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在法律中有什么位置;法律是否会进步,等等。”可能很多人会说,法理学的核心问题应该是“法是什么”,他们认为只要回答了这个问题,一切上述提到的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但是,如果说解决“法是什么”就可以解决其他法理学难题的话,那么笔者只能认为有此言论者诣在管中窥豹、缘木求

5、鱼了。早在2500多年前的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已经从各个方面回答了“法是什么”这个问题,并且,他们更是提出并设计了现代社会的雏形——法治。那么我们现在还研究“法是什么”岂不是自相矛盾,毫无必要吗?!诚如开篇提到,法理学有其独特的研究特点。作为理论法学科,“抽象性、概括性”以及理论性是这门学科的应有属性和特色。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的法理学观点中就提到:“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当然,这种抽象性是同法律实践的具体性相对而言的。为什么我们要

6、认识法理学的抽象性,这对我们解决法理学问题有什么帮助?现代社会,法律人对法理学的要求是极为实用化的,也就是说法理学对法律要有立竿见影的效用。经常干实务工作的法律人希望法理学“放下架子”面对现实,在具体案件中解决他们所遭遇的法律难题。这本来是对于法理学的正当要求和期待,只是过于功利化,直接导致了法理学理论的庸俗化。正如上文所述,法理学解决的不是现实中具体某个案件中的问题,亦不是解决法学高等教育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而是实际内化于法律人的理性、思维、精神、追求之中,从而借助法律人展现在各种法律及其具体实践之中。我们认识了法理学的抽象性,是

7、为了解决法理学上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与法律实务工作对接。当我们理解了法理学中的抽象、概况的概念、原则之后,加之自身的刻苦钻研和法律实践工作的基础,抽象出其带有共同性和规律性的理论,从而在直接探讨、解决法理学难题的同时,也深化了每个法律实务人的心智,使其真正实现法的价值、法理学的价值。在此,我们深度剖析了法理学问题这个关键词之后,下一步我们将要在法理学这门理论学科在法学专业上的定位问题上深入研究一番,以便直指今天论文的目标主体——法理学教育。一、法理学的专业定位与学科定位在谈法理学定位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谈一谈法理学的使命问题。国家教

8、育的决策者们认为大学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地方,笔者不否认这种观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直接体现为分数至上,什么东西都和分数的高低挂上钩,一切教育都围绕着知识的传授而进行,致使高等教育的其他作用和功能逐渐的荒废。而笔者借用姚建宗教授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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