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fmqf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第五十一条之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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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泰戈尔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二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一、二項同現行條文)上市公司有第一、二項情事,應於分割基準日前至少卅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暨由經理部門審查無下列各款標準之一者,得繼續上市:第五十一條之二上市公司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一個或一個以上得獨立營運部門之分割者,其上市有價證券如欲繼續上市買賣,或分割後受讓前開部門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以下

2、簡稱分割受讓公司)之有價證券欲上市買賣者,均應依本條規定辦理,並完成公司分割及上市作業之相關程序。前項規定於單一上市公司同時分割為數家分割受讓公司,或數家上市公司同時分割予單一分割受讓公司者,亦適用之。上市公司有第一、二項情事,經於所訂分割基準日前至少卅個營業日,檢送本公司所規定之相關文件者,得繼續上市。除有下列情形外,上市公司一、第一及二項未修正。二、為避免上市公司因分割致影響其股東權益,爰於修正條文第三項,增定被分割上市公司於分割時應符合一定之標準,始得繼續上市。三、又倘上市公司進行分割係為成立投資控股公司,基於投資控股公司之本質係以投資為專業,爰該被分割上市公司排除

3、適用修正條文第三項第一、二款有關繼續上市之規定。再者,基於規範體例之完整,將現行條文第十三項調整為修正條文第四項。四、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分割部門財務數據且經會計師查核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利益,均較其同期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利益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分割部門財務數據且經會計師查核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擬制性營業損失,均較其同期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損失為大者。上市公司因進行第一、二項之分割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該被分割上市公司於符合本公司「投資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四、五、七、八及九款之規定,得繼續上市

4、,不適用前項第一、二款之規定。上市公司有第一、二項情事經申請繼續上市時,應出具獨立專家就該次分割之換股比例、收購價格合理性及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影響之意見書。上市公司有第一、二項情事,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併案申辦分割及減資換發有價證券作業,其上市有價證券應自分割基準日前十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迄分割基準日應併案申辦分割及減資換發有價證券作業,其上市有價證券應自分割基準日前十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迄分割基準日(即減資基準日)後卅個營業日(無實體發行者為十五個營業日)為止,期間並已依據第四十五條暨「上市公司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一、二、三等規定完成換發有價證券作業:一、上市公司分割但未進

5、行減資,無須換發新股者。二、上市公司分割後未涉及股東名簿之確定,或停止過戶基準日前後股東權益並無差異,無須停止融資融券及融券強制回補者。(本項新增)另經參酌國外相關規範,增訂修正條文第五項,明定上市公司進行分割申請繼續上市時,應出具獨立專家就該次分割之換股比例、收購價格合理性及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影響之意見書。一、現行條文第三項後段變更為修正條文第六項,第六項以下項次遞延。二、配合項次之遞延,酌予調整現行條文第六、七、八、九、十及十一項之文字。(即減資基準日)後卅個營業日(無實體發行者為十五個營業日)為止,期間並已依據第四十五條暨「上市公司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一、二、三等

6、規定完成換發有價證券作業:一、上市公司分割但未進行減資,無須換發新股者。二、上市公司分割後未涉及股東名簿之確定,或停止過戶基準日前後股東權益並無差異,無須停止融資融券及融券強制回補者。上市公司因進行第一、二項之分割而辦理減資,由受讓其營業之新設公司以所受讓營業為對價發行新股,並全數依比例給予被分割上市公司原股東,該受讓新設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得同意其有價證券上市買賣,但不得再同時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較低資本額、獲利能力等相關條件:一、資本額:申請時最近期編製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實收資本額,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

7、第二款之規定。上市公司因進行第一、二項之分割而辦理減資,由受讓其營業之新設公司以所受讓營業為對價發行新股,並全數依比例給予被分割上市公司原股東,該受讓新設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得同意其有價證券上市買賣,但不得再同時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較低資本額、獲利能力等相關條件:一、資本額:申請時最近期編製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實收資本額,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二、獲利能力:依據編製之擬制性財務報表顯示,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三、未有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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