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之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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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之五及第五十八條之六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五十八條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限當市有效。(以下略)第五十八條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限當市有效。除另有規定外,暫停交易前輸入而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無效。(以下略)為求所有上市有價證券交易制度一致性,經問卷調查各證券商意見後,依證券商建議將暫停交易後未成交之買賣申報改為有效,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五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後,普通交易及鉅額、零股、盤後定價、拍賣、一般標購等其他交

2、易得恢復交易。但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在市場交易時間結束前之一段時間內或結束後者,當日均不予恢復交易。第五十八條之五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後,本公司得恢復交易。但暫停交易原因於交易時間結束前之一段時間內消滅者,當日不予恢復交易。一、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後,除本條但書情形外,普通交易及其他交易均得恢復交易。二、普通交易恢復時須接受買賣申報三十分鐘後始撮合成交,為避免十二時五十五分至十二時五十九分恢復交易者僅能參與十三時三十分最後一次撮合,價格未能合理反應,爰規範收市前四十分鐘後(即十二時五十分後)不恢復交

3、易。三、另考量普通交易未恢復,其他交易缺乏交易參考價格,爰規範普通交易未恢復,該等交易當日亦不予恢復。四、配合前述規範修正本條。6第五十八條之六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恢復交易之始期,以本公司電腦執行時間為準。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期間內,本公司停止接受買賣之申報,但證券商得就暫停交易前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申請撤銷或減少申報數量。上市有價證券自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前三十分鐘起至交易時間結束前一段時間內恢復交易時,於接受買賣申報後一段時間之首次撮合採集合競價。第五十八條之六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恢復交易之始期,

4、以本公司電腦執行時間為準。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期間內,本公司停止接受買賣之申報。交易時間內恢復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於接受買賣申報後一段時間之首次撮合採集合競價。前條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鉅額、零股、盤後定價、拍賣及標購等其他交易方法不適用之。一、暫停交易後,本公司電腦系統停止接受新增之買賣申報,但得就暫停交易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接受取消或減量,爰修正本條第二項。二、為使恢復交易訊息有充裕時間廣泛公開,規範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五十分間恢復交易者,普通交易先接受買賣申報三十分鐘後,再以集合競價撮合,爰修正

5、第三項。三、配合前條修正,刪除第四項。6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十七條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申報,限當日有效,出借申報於取消前仍屬有效。標的證券經暫停借貸交易者,於暫停前已輸入而尚未成交之借貸申報,仍屬有效,並得進行取消或減少申報數量。第十七條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申報,限當日有效,出借申報於取消前仍屬有效。但標的證券經暫停借貸交易者,於暫停前已輸入而尚未成交之借券申報,失其效力。(新增)為本公司營業細則及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修訂

6、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暫停交易後,未成交委託為有效,並得進行取消或減量,爰配合修正第一項但書規定並改列為第二項,俾相關規章之規範具一致性。另將出借申報亦納入一併規範。第二十三條議借交易之交易方式如下:(第一至六款略)七、標的證券經暫停借貸交易者,於暫停前已輸入而未獲本公司電腦系統確認配對之成交申報,仍屬有效。借貸雙方經協議後,得委託證券商就原申報進行取消或減少申報數量。第二十三條議借交易之交易方式如下:(第一至六款略)七、標的證券經暫停借貸交易者,於暫停前已輸入而未獲本公司電腦系統確認配對之成交申報,失

7、其效力。為本公司營業細則及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修訂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暫停交易後,未成交委託為有效,並得進行取消或減量,爰配合修正第七款規定,俾相關規章之規範具一致性。6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系統與交易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100年1月26日以臺證交字第1000200481號公告修正條文,惟實施日期另行公告。)現行條文說明三、下列情事發生時,宣布恢復交易或停止交易:(一)經宣布部分暫停交易後,任何原無法撮合之有價證券,如能於收市前一段時間恢復正常運作,本公

8、司即宣布該有價證券恢復交易;否則宣布該有價證券停止交易。(二)經宣布全部暫停交易後,如任何有價證券能於收市前一段時間恢復正常運作,本公司即宣布該有價證券恢復交易;其餘有價證券則繼續暫停交易,若至收市前一段時間仍未有恢復正常運作,即宣布該等有價證券停止交易。三、左列情事發生時,宣布恢復交易或停止交易:(一)經宣布部分暫停交易後,任何原無法撮合之有價證券,如能於收盤前二十分鐘恢復正常運作,本公司即宣布該有價證券恢復交易;否則宣布該有價證券停止交易。(二)經宣布全部暫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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