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及风险应对讲解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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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及风险应对讲解提纲税务稽查及风险应对讲解提纲税务稽查及风险应对讲解提纲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职责。同时,税务稽查必竟是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只有了解稽查的方法、程序,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或减少税收风险。

2、第一部分稽查工作程序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局(分局)必须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施稽查,确保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准确有效实施。税务稽查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环节应当有专门部门或专门人员负责。税务稽查管理基本工作程序一、选案环节基本工作程序1、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通过下列方法产生:(1)通过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2)根据征管等部门提供及平时掌握的情况,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3)根据公民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情报交换等资料及其它情况确定。2、税务稽查对象经初步判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查处

3、:22(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它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2)虽不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处税额在20000元以上的;(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4)对举报案件一律立案查处;(5)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二、稽查环节基本工作程序1、实施税务稽查应两人以上,并向被查对象出示有关检查证件。2、稽查部门接到稽查任务后,应当在实施稽查前根据稽查对象和稽查内容等

4、情况提前向被查人发出《税务稽查通知书》,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时可不必事先通知被查人:(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查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3)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4)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停业申请需要稽查的。3、实施税务稽查可采取实地稽查、调帐稽查或通知被查人及当事人到指定地点询问等方式。实地稽查是指到被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也可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22调帐稽查是指经县以上

5、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将被查人以前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调回稽查机关检查。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及开付《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特殊情况经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可调取企业当年的有关帐簿、凭证等资料,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5、税务稽查原则上以以前两个年度为稽查实施期间。有偷税行为的可以无限期追查。6、税务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将稽查情况向被查人作详细的介绍说明,听取意见,并根据被查对象存在的税收问题,指出发生问题的原因、违反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相

6、关条款和整改意见、建议。7、稽查人员对查处的偷逃税等违法案件,应按规定处罚并加收滞纳金。三、审理环节基本工作程序1、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税务案件定案有困难的,应当于审理后3日内提出初审建议报经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市稽查局复审后定案。需市稽查局复审的案件范围及标准(1)查补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案件;(2)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案件;(3)需移送的案件;(4)需公开报道、曝光的案件。2、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并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履行报批手续后,

7、再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部门执行;对构成犯罪的应填写《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报经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3、税务违法案件移送的范围及标准:22(1)被查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2)被查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3)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4)被查人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情节严

8、重的;(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获利在2000元以上或导致他人未缴、少缴税款在10000元以上的。4、对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由税务稽查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的税款、滞纳金。5、执行部门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交被查人3天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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