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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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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县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2、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资格及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第五条 处理医疗纠纷12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同时,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医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
3、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帮助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受理、调解、回访、反馈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建立医学、法律等专家咨询库,确保调解依法、规范、有效进行。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根据需要在医疗机构设置警务室,及时受理涉医报警求助,加强动态管控。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并做好判后释疑工作。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4、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七条 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法律12保护。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和医院工作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第八条 患方所在单位、当地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稳定和教育工作。第九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诊疗规范,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
5、安全。第十一条 本县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类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参保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第十二条 设立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履行下列职责:12(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
6、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四)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五)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调委会由同级卫生、司法、公安行政机关组成,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调解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
7、费用。调委会的组织和工作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预 防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12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应急纠纷处置预案,报经调委会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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