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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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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与追偿有关问题的思考陈秀豪陈勇帆岳琳煊王高凌陆良燕摘要:《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先行支付和代位追偿制度,彰显了工伤保险制度平等保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的价值取向,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对社会公平的理性追求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是社会保险法最有价值的创新制度之一。但是,由于先代支付制度未象以往先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开,而是一次通过法律予以确立,且规定比较原则,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同时,所涉及的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尚缺乏统一公允的认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突破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既定
2、的范围,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没有很好的衔接,且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没建立,又容易造成执行中的困惑,给经办工作和司法实务都带来极大的挑战。本报告通过历史分析,从工伤保险制度产生和发展进程入手,探讨制度核心理念和终极价值:工伤保险制度体现着关怀人、尊重人、爱护人的价值追求和建立公正社会制度核心理念。通过实证思辩,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沿革和变迁,分析先行支付和代位追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先行支付和追偿是政府责任、社会公平和工伤赔偿无过错责任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统一。通过制度考量,对先行支付和代位追偿制度
3、具体问题进行梳理,从操作层面对制度实施程序进行初步构想,对制度实施中可能的风险及对策和必须的保障条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关键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导言新时期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创立之初,就确立了“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工伤预防”四大功能[1],并避免了一些国家早期工伤保险制度只对从事危险工作的工人生产中遭受意外事故的权利保护,而把其他从业人员和职业病排除在制度之外的缺陷,使企业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都在保障范围之内[2]。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工伤保险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在控制和减
4、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维护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频发,恶性事故有增无减的局面没有根本好转[3]。特别是由于制度的缺陷,程序复杂,相关制度衔接配套不够等,相当部分工伤职工未能得到及时救治和合理补偿,象张海超“开胸验肺”这类事件并非绝无仅有,工伤职工维权弥艰[4]。这样,使工伤保险制度对人生命健康权的尊重的人本精神陷于尴尬。目前,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全面调整和产业换代升级,必然带来大规模的建
5、设。这样一个进程,往往是各类工伤事故集中多发的过程[5]。尤其是大量没有受到职业训练的农业劳动力进入产业工人行业[6][14],因袭的文化因素和教育背景、行为习惯,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加上生产条件、技术设备、健康安全保护措施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加大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系数,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严峻挑战。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和简化程序,切实把工伤保险制度充分尊重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人本精神贯彻落实,使受到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人得到及时救治、补偿及康复,是工伤保险经办实务中面临的重要课题。一、先行支付的理论
6、基础和时代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些规定使由于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责任导致的工伤职工的权
7、利得到便捷有效的保障,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和相应的补偿,不因相关责任人不承担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等,贻误治疗和康复时机而给受害人造成更大的甚至不可逆转的伤害,避免因此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不稳定、不和谐。(一)执政理念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1.人本精神在新时期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体现。我们知道,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制度肇始于19世纪八十年代德国的《疾病保险法》和《工伤事故保险法》等。这既是工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文艺复兴运动发展起来的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思潮在社会管理制度上体现,反映了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
8、和建立公正社会制度等的追求。由此滥觞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虽然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有不同形态和模式,但一直向着更加注重对人的权利公平保障的方向发展,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能够有效调整社会保险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体系。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发韧于建国初期的劳动保险制度,伴随着我国社会走过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新时期以来,社会保险制度从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逐步发展成为一项统筹城乡,覆盖全体国民的基本社会制度。进入新世纪,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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